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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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通过五回220千伏电缆和四回110千伏线路向澳门地区供电;

共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缆)61454千米、变电站1866座、主变3719台、容量28468万千伏安。

  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483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其中工业用电量32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全社会用电最高负荷8600万千瓦,同比增长%,其中统调最高负荷8407万千瓦。

截至2013年底,全社会装机容量达8598万千瓦。

其中火电6488万千瓦、水电839万千瓦、抽水蓄能480万千瓦、核电612万千瓦、风电及其他179万千瓦。

  

(二)大用户基本情况。

  2013年广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用电大用户主要分布于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材料、造纸、医药、汽车等行业。

  全省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474975户,其中工业90317户,商业79118户。

2013年,10千伏以上专变用户用电量392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有120户,全部为工业用户;

按区域分,珠三角用户占%,粤东占%,粤西占%,粤北占%。

  (三)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2006年,我省启动了台山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台山电厂与当地六家企业直接交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2亿千瓦时。

  2013年,按照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创新了交易模式,扩大了交易规模。

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制订了工作方案、交易规则、实施细则、集中竞争规则、用户准入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定。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50家用户和30家电厂获得交易资格,直接交易电量117亿千瓦时,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电量101亿千瓦时,集中竞争交易电量16亿千瓦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制度基本完善,直接交易市场框架已经确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逐步开放电力用户的用电选择权,激发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公平开放、规则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直接交易市场机制,设立电力交易机构,建设交易平台,实现直接交易的专业化、信息化运作;

在充分考虑西电东送送电安排的基础上,逐年减少省内年度调控目标电量比例,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

  2014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150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4%。

2015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227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6%。

2016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约306亿千瓦时,达到上一年省内发电量的8%。

2017年后,依据节能发电调度原则,逐步扩大年度发电组合方案内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部分电量。

  三、交易管理

  

(一)组建交易机构。

  广东电网公司负责组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2014年9月底前完成。

电力交易中心承担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组织年度、季度和月度市场交易,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管理,电力供需、市场交易等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和运维,协调解决交易执行中的问题,电力市场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电力交易中心接受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建设信息化交易平台。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2015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交易平台应满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需要,保证系统的实用性、适用性和可扩展性。

系统初期应具备交易组织管理、

  合同管理、结算管理、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后期根据电力市场发展和电力交易中心职能需要扩展。

  (三)市场准入。

  根据直接交易规模,在2013年工作方案准入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限制,适时纳入商业电力大用户,与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相适应,保持市场的适度竞争活力。

  电力大用户包括两类:

  1.省级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大型工业企业,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且用户年用电量2014年为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2015年为800万千瓦时及以上,2016年视情况确定。

  2.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的其它大型工业企业,且用户年用电量2014年为10000万千瓦时以上,2015年为8000万千瓦时以上,2016年视情况确定。

  (四)电价机制。

  输配电价核定前,采用价格传导法组织市场交易,具体按2013年工作方案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五)电量管理。

  依据电力供需形势,节能发电调度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提出各发电机组预测电量;

对于其中的直购电量部分优先保证完成,剩余部分按节能发电调度的同进度原则执行。

  (六)交易模式。

  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两种模式开展,以双边自主协商为主、集中竞价为辅,其中:

双边协商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协商匹配,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购电、售电、输电各方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确定的直购电交易。

集中竞价模式是指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根据买方、卖方申报价差空间由大到小排序成交;

申报价差相同时,综合煤耗低的发电企业优先成交,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成交结果确定的直购电交易。

  (七)交易组织。

  2014年起,每年10月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发布次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规模和对应的协商直购利用小时数(协商直购利用小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规模电量/符合条件的发电机组总容量)。

  双边协商交易:

11月20日前,发电企业按照不超过协商直购利用小时数与用户协商下年度直购电电量及价格,达成一致后在交易平台申报成交意向。

11月3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安全校核。

12月10日前,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可成交意向,并生成下年度直购电合同,各交易主体确认后于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盖章手续。

  篇二:

20140513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继续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情况,现制定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必须助推江苏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三)坚持市场竞争的原则。

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建立多边电力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配臵电力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电网安全稳定的原则。

直接交易试点必须维护电力调度正常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应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参与调峰;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用电企业,应遵守有序用电的规定,服从

  电力需求侧管理。

  (五)坚持电力“三公”原则。

直接交易试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过程规范有序。

  (六)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

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35千伏的工业用户和10千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原则上10千伏、35千伏的工业用户占60%左右,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占40%左右。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非限制类、非淘汰类产品、工艺的,符合江苏省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优先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江苏“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的高端发展要求的主导产业和升级发展要求的企业。

  4、符合环保政策,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且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5、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稳定,同类产品电力单耗在国内或省内保持领先水平。

  6、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7、扩大试点工作期间,有自备电厂的工业用户原则上不参加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

  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三、电量安排

  

(一)现阶段,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暂按全社会用电量(扣除燃气机组发电量)的2%安排,今后根据用电量的增长逐年递增。

2014年安排95亿千瓦时(其中包含已实施的直接交易电量亿千瓦时)。

  

(二)直接交易电量在年度安排全省电力生产时计划单列。

年度交易电量按照月度进行分解,并列入月度电力电量平衡。

  (三)省经信委在安排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时,会同江苏

  能源监管办提出全省年度直接交易试点总规模电量。

  (四)所有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报电量的总和不得超过全省年度试点总规模电量。

如果申报电量的总和超过试点总规模电量,省经信委将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按比例扣减每个电力用户的可交易电量。

  (五)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考虑厂用电率折算至发电量安排;

每个发电企业被许可的直接交易电量不得高于其扣除基数电量后剩余的发电能力,不得高于全省年度直接交易试点总规模电量的10%。

  (六)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与其基数电量挂钩,基数电量按照直接交易电量的一定比例进行调减。

调减比例由省经信委在确定年度电力生产计划时公布。

  五、交易申请与执行

  

(一)发电企业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申请直接交易资格。

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经信委申请直接交易资格,申报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各市经信委汇总所在地区电力用户情况,上报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

  

(二)省经信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审核并公布符合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名单,并根据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布电力用户的可交易电量。

  (三)电力用户根据可交易电量与发电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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