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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GMP检查员的培训,进行检查员队伍资质的评价或再评价,以及促进药品

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间相互合作和信息交流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

通过PIC/S的

运行,可方便成员间的联系,增强相互间信任,加强在GMP和相关领域的信息和

经验交流,协调GMP检查员和相关专家的培训,促进GMP的发展及双边互认协议签

订。

对于PIC/S成员,要求其药品监管机构能够采用与PIC/S要求同等的GMP检查

体系,其要求和程序能够保证GMP检查体系的执行以及相互间的合作,每一个成

员国的检查系统要以PIC/S联合评价工程或同等的工程为基础进行再评价。

  ▲PIC/S工作机构与运作

  PIC/S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共同确保其工作宗旨和计划的制订、开

展和实施。

由成员代表组成的永久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修改PIC/S

规章,决定新成员的加入,以及提出建立适用于不同类型产品生产和质量经管

(GMP)的新指南,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

委员会还负责对PIC/S现行的GMP

规范进行修改、更新和完善,交流GMP检查信息和经验,提高GMP检查质量和检查

员工作能力。

通过GMP规范的研讨和联合检查促进成员间的交流,促进与非成员国

的合作等。

国际组织的代表可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也可以

邀请申请加入该组织的国家的检查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执行委员会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也可在委员会间歇期召开会议,执行和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计划和建议。

秘书处协调和操作各项活动,为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如给工作组、

专家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起草、修订和保存有关文件、建议和备忘录等。

  ▲PIC/S的GMP简介

  PIC/S最新版本的GMP是2006年1月修订的PE009-3,此前进行过5次修订。

PIC

/S的GMP只对整个药品生产质量经管过程作一般性规定,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生

产活动,由单独的指南作详细指导。

PIC/S最新版本的GMP共有9个章节和18个附

件,附件是根据欧盟GMP要求而设立的,而PIC/S本身尚未采用。

在框架上,PIC/

S的GMP与我国GMP较为接近,其关于“委托生产与检验”章节是我国GMP未涉及的。

而我国GMP中的物料、卫生和验证这三部分在PIC/S的GMP中没有单独的章节,而

是融入PIC/S的GMP其他各章节中。

PIC/S的GMP中质量经管一章首先阐明质量保证、

GMP和质量控制的内在关系,从而强调它们的联系以及在药品生产和控制上的重

要性,强调产品质量追溯,包括对质量经管程序稳定性和药品质量(包括ADR)

等发展趋势的评审以及纠错、预防措施效果的追溯等,系统性较强。

而我国GMP

有关质量经管章节中,只是孤立地对质量经管机构及其职责等进行了规定,质量

经管部门职责强调“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

验报告”,整个质量体系的整体性、持续性改进能力显得较为薄弱。

■我国对PIC/S进行渗透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从PIC/S宗旨切入。

  PIC/S是由PIC演变而来的,而PIC当初是10个欧洲国家为了GMP通过签订双边

互认协议而建立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从PIC的建立,直至今日的PIC/S,一直

坚持比较高水平的GMP规范,即使现在积极吸收新成员加入时,仍未放弃这一要

求。

PIC/S认为高规范有利于药品质量提高,有利于GMP的发展,也有利于GMP的

国际一体化进程。

PIC/S通过对申请加入PIC/S者的评价和成员的再评价确保他们

遵守PIC/S的GMP规范,迫使成员或申请者在GMP检查系统和程序上进行改进,这

使GMP检查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这点在质量体系要求和GMP培训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我国的GMP本来就是以美、英、欧等国家和地区的GMP为模版,结合我国国情

而制定的,在内容上和PIC/S的并没有太多差别,只是我国的GMP对生产和质量管

理条件漂移和出现问题时,变更和纠错功能不足,整个质量体系在持续改进能力

方面比较欠缺。

这些问题是由当时药品生产水平和GMP制定者对质量经管的认识

水平所决定的,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迅猛发展,这些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

可以通过修订GMP和PIC/S的GMP相衔接,这样不但可以提高我国GMP的实施水平,

也可以得到PIC/S的认同,为申请加入PIC/S做好铺垫。

  ▲第二,从PIC/S药品国际贸易的需要切入。

  在PIC/S的GMP双边互认协议背后,是国与国之间医药国际贸易的需要。

欧洲

医药市场目前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医药市场,也是我国原料药出口的主要

目标市场。

由于我国出口的原料药具有很强的价格竞争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欧

洲制剂生产厂商弃用当地生产的原料药而改从我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进口原

料药。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欧洲制剂厂商从中、印两国进口的原料药品种有800

多种,约占其原料药总量的50%,这个数字还在迅速增长。

  由于我国大量廉价的原料药涌进欧洲市场,引起欧洲原料药厂商的严重焦虑,

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因为目前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已对

所有成员国的原料药及制剂生产厂商实行cGMP经管和DMF备案,PIC/S也定期派员

赴生产厂家抽查其cGMP执行情况。

欧洲原料药厂商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对生产硬件

和软件进行GMP改造和维护,如果药品不在PIC/S规定的cGMP条件下进行生产,一

经查出立刻永久封杀。

而我国对欧洲出口原料药虽有DMF,但基本上未经PIC/S的

cGMP检查,绝大多数药厂的原料药并未在符合cGMP条件下生产。

  2005年10月,欧盟通过了从亚洲进口的原料药不但要提交相应的DMF或COS文

件,还要接受PIC/S的cGMP检查的决定,亚洲制药企业也要“享受”EFTA的“国

民待遇”。

对于PIC/S,审查企业递交的DMF或COS文件,应当不存在任何困难,

但如果对我国近千家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的cGMP检查和日常检查,不但费用

高昂,而且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我国也能成为合格的PIC/S成员国,就可

以解决以上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吸收我国为成员,PIC/S有很强的“物质”动

力。

我国申请加入PIC/S是有强大的“物质基础”的,可以通过药品监管部门、

外经贸、大型医药跨国集团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积极向PIC/S发出“信号”,通过

各种渠道去影响PIC/S,使之对我国更加关注,为今后能迅速加入该组织做好必

要的准备。

  ▲第三,从PIC/S的工作机制切入。

  PIC/S要成为制药业GMP检查的“全球表演者”,必须积极鼓励非欧盟和尚未

互认的国家加入,因为这些国家可以增强PIC/S的国际代表性。

PIC/S在其“蓝图”

中明确写到:

“PIC/S必须更加积极关注‘关键表演者’。

这些‘关键表演者’

是在制药工业和GMP检查领域中重要的国家,包括中国、印度、日本、俄罗斯、

巴西等。

”因此,对于我国的申请加入,PIC/S持积极态度。

  PIC/S认为,对企业的cGMP检查,检查员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PIC/S给检

查员提供基础培训课程和培训平台,检查员可通过参加PIC/S研讨会、专家团和

联合检查计划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这些课程、平台、研讨会等也对申请加

入PIC/S的申请国的GMP检查员开放。

每年一次的PIC/S研讨会会关注GMP的一个特

定方面,研讨会之后通常会建立一个工作组,起草指南或建议。

在联合检查计划

下,来自3个不同国家的检查员组成一组,对特定的国家进行检查,这样就可以

比较检查的程序和方法,而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的任何不同都要报告给PIC/S负

责培训的工作组。

我国可以首先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以上PIC/S的活动,与PIC/S

委员会委员和经管人员、GMP检查员、GMP专家等一起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分享

经验和信息。

在交流GMP监管经验的同时,积极向外界传递我国的GMP信息,消除

国外对我国GMP经管的歧视和偏见,建立起官方或非官方联系,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的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信任,就GMP经管侧重点不同达成理解和共识,

等时机成熟时,正式提出申请加入PIC/S。

  在申请加入的程序中,PIC/S将会对我国进行详细的评估,判断我国是否能

够采用PIC/S的检查系统。

这个评估包括评审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许可系统、质量

系统、立法要求、检查员培训等,并且PIC/S代表将实地观察检查员的检查过程

等。

这些工作需要几年的时间,并且需要付出很多代价,但无论如何,加入PIC/

S,与PIC/S成员相互承认,对于提升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经管水平,促进我国医药

行业真正融入国际市场意义重大。

 ▲PIC/S发展过程简介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于1970年10月成立了PIC,是最早的国与国之间

药品GMP检查双边互认协议(MutualRecognitionAgreements,MRAs),最初成员

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10个成员国组成。

  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被授予了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和与贸易

有关条约的权利,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律不允许其成员国中的PIC成员单独与

其他国家签订协议同意其加入。

人们意识到EFTA法律与PIC协定相互冲突,只有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有权与非欧盟国家签订协议,但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本身并不

是PIC成员,这样不利于PIC的发展。

因此,于1995年11月2日成立了相对PIC而言

更加灵活、便捷的PIC/S,作为各国医药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形式,相对于PIC,其

更利于各国GMP的交流和互认。

  ▲PIC/S的GMP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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