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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责

1、项目部防火职责

(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领导小组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项目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不得随便挪用。

(4)本项目部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各班组防火责任人会议,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2、工区防火职责

(1)落实项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本工区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2)负责检查本工区电气机械设备的防火安全装置,运转和安全使用,并监督和检查易燃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召开防火责任人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分析本月防火安全情况,安排下月防火工作任务。

(4)加强对各所属单位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使宣传教育达到100%,提高全体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

3、班组防火职责

(1)督促做好本班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2)在班前会中作好每天的任务安排,明确防火责任。

(3)发生事故立即补救,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施工保证措施为加强施工作业区及生活区的用火管理工作,真正将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防微杜渐,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营区生活用电,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人。

2、在林业区严禁私带火种、吸烟、取暖和不经领导批准使用火种。

3、在非施工作业区,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品,在作业区内使用应遵循作业规范,切实保证作业安全。

3、重点防火单位,如炸药库、油库,安排专人守护、值班,远离火源,杜绝火种。

油料运输采用专用铁皮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遗撒。

4、电气焊等作业:

严格按规程操作,制定开动火证制度,有用火证、操作证、看火人并携带灭火器,才能进行明火作业,动火证开具前开开具人要到现场检查,将易燃易爆品清理干净。

施工人员施工完毕后,确认彻底熄灭火后,才可离开。

5、生活用火控制:

对生活用火进行集中管理,食堂设在场外生活区内,禁止私自生火做饭。

6、吸烟的管理:

设置吸烟室:

现场内设吸烟室,专人管理。

吸烟室内专人供烟供火,吸烟室内设水桶,内装半桶水。

烟头放在水桶内,严禁将烟火带出吸烟室。

吸烟室以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

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禁止吸烟、护林防火等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检查。

制定关于吸烟的处罚奖励措施。

7、电路起火:

现场电路定期进行检查,规范接线,杜绝短路事故。

项目办公区的空调、电暖气要合理使用,人不在时所有用电设备、取暖设备必须关闭。

8、防雷电:

脚手架、塔吊等必须进行避雷接地,防止春季雷击事故的发生。

9、消防通道及隔离带的布置:

施工现场设消防通道,并随时要保持畅通,消防通道不堆放任何物品。

必要时设置消防隔离带。

5.监督检查制度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

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

六、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火情时,控制火源控制火灾面积尤为重要,为此在应急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当出现火情时,立即切断所有电源;

2、立即向上级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及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前作好一切保障配属工作;

3、全标段立即停工灭火,必要时向相邻标段求援,在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分工、分组,根据火情将一般工人及民工分配到已成立的消防队中,以增加力量;

4、根据火情将人员分组,分头行动,根据火势进行扑救,力求将火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要求全体参战人员必须严防死守,控制火势,以待增援;

必要时向附近村组求援,增加力量隔离火源;

6、对于重点防火部门,如炸药库、油库,派专人守护;

7、与地方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请求灭火支援;

并及时通知当地医院做好救护准备;

8、事后协助地方及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所有人员。

2、项目部加大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进行经常性与

专门性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导、限期整改,确保严格履行职责任务。

3、项目每年对各责任单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当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凡因责

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当年度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活动。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强化预警监测、扑火指挥、航空护林等工作职能,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提高森林防火基础建设水平和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按六十公顷有林地不少于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配备,落实护林员工资、补贴等待遇。

护林员的森林防火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知识,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控制火种进入防火区;

(三)及时报告火情,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解决营房、训练场地、车辆、扑火机具等设施、装备建设经费,把森林消防专业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培训、调动和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重点火险县应当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一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一百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二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六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三级火险县成立不少于三十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规模与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完善军地沟通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应当经常组织森林防火知识

培训,加强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教育、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林区所在地的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知识

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通信设备,应当免收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十八条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林区的运营企业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应当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森林郁闭度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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