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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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轻微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5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
6-1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1-20头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
未经定点屠宰生猪21头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
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
开V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辛证书或者生猪疋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疋点屠辛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5头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疋点屠辛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6-10头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疋点屠辛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1-20头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疋点屠辛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21头以上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疋点屠辛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由商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疋点屠宰标志牌
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的造成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
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但未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兀以上4万兀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兀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兀以上5万兀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兀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
屠宰厂
(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兀以上4万兀以下的罚款;
5
6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
7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
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制度的
验制度的
属于厂(场)内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疋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疋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豕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
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兀至15000兀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
处理情况的
值在2000-10000元或
生猪3-10头的
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兀-2万兀或生
猪11-20头的
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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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
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