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燃气供应服务质量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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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68膜式煤气表

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1174液化石油气

GB/T13611城市燃气分类

GB13612人工煤气

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820天然气

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51-200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T112IC卡家用膜式煤气表

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

主要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3.2人工煤气

以固体或液体可燃物为原料经热加工制得的可燃气体经城镇燃气管网输送至用户,作为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工业企业生产等作燃料用的城镇燃气。

3.3液化石油气

以石油炼厂气为原料气经加工而得的可燃物质用钢瓶充装或气化后经城镇燃气管网输送(供应)至用户,供给居民生活、(商业)

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作燃料用的城镇燃气。

3.4天然气

气田、油田采出经矿物分离和(或)处理后用管道输送或压缩、液化等其它方式运送至用户,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

业企业生产等作燃料用的城镇燃气。

3.5车用液化石油气

供给燃气汽车作动力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的液化石油气。

3.6燃气供应压力

燃气用户用气设备和燃气器具入口处的燃气供应压力。

3.7充装量

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重量。

3.8燃气设施

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不含燃气器具)。

3.9燃气器具

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装置的总称。

3.10燃气供应企业

利用自有设施对外供应燃气的经营企业和只供本企业生产、生活

使用燃气的自供企业。

3.11燃气用户

使用燃气的居民、工业企业、(商业)公共建筑等用户。

4一般要求

4.1燃气供应企业

4.1.1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4.1.2应设立服务电话,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4.1.3应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4.1.4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5应培训并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4.1.6应对用户公开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要求。

4.1.7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技术工人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b)衣着整洁,挂牌服务;

c)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普通话服务;

d)热心服务,主动为燃气用户排忧解难;

e)在为燃气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

要,不得刁难燃气用户

4.1.8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立户制度和周转钢瓶供应方式

4.2燃气用户

421应履行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422应与燃气供应企业签定供用气合同。

423应按时交纳燃气费。

5服务质量要求

5.1燃气质量

5.1.1城镇燃气分类应符合GB/T13611的规定。

5.1.2人工煤气应符合GB13612的规定。

5.1.3液化石油气应符合GB11174的规定。

5.1.4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的规定。

5.1.5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应符合SY7548的规定。

5.1.6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符合GB17267—1998中第9章的规定。

5.2燃气供应压力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波动范围(Pa)

750〜1500

1500〜3000

2300〜3300

项目额定压力(Pa)

人工煤气1000

天然气2000

管道液化石油气2800

瓶装液化石油气2800

注:

对燃气供应压力有特殊要求的,可签订供用气合同。

5.3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531燃气设施运行与维护

531.1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登记台账,制定并实施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531.2燃气供应企业应保证连续、稳定供气,不得擅自降低压力或停止供气。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设施维修确需降低压力或停止供气的,应

提前24h登报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降低压力或停止供气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h。

不得在夜间恢复通气。

5.3.1.3燃气设施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5.3.1.4燃气供应企业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在24h内修复并清理现场。

5.3.1.5燃气供应企业在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前应抽排残液;

充装后应

对其充装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

充装符合要求的钢瓶应加贴合格标志。

5.3.1.6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照GB8334的规定定期检验。

超过使用期限的钢瓶,应作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3.1.7燃气设施运行与维护应符合CJJ51-2001第3章的规定。

5.3.1.8家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应符合GB16914、GB17905、CJJ12的规定。

5.3.1.9燃气用户应负责自有部分燃气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其维修工作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3.2燃气设施抢修

5.321燃气供应企业应设立抢(维)修和事故报警电话,并24h有人

值守。

5.3.2.2燃气供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40min内派抢修人员到达

现场,24h内修复。

5.3.2.3燃气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5.3.2.4燃气设施抢修应符合CJJ51-2001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

5.4计量

5.4.1在用衡器的计量精度应符合GB17267—1998中7.5.2的规定;

燃气计量表的精度应符合GB6968、CJ/T112的规定,并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5.4.2燃气计量表应经检定合格。

家用燃气计量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以天然气为介质的不得超过10年),到期产权人应当调换。

5.4.3当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的精度有异议时,可申请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的流量误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供应企业应支付检定费用,并支付实际损失2倍的经济赔偿。

5.5收费

5.5.1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5.5.2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双月抄表收费一次,其他用户每月抄表、收费一次。

管道燃气抄表准确率应达到99%以上。

5.5.3对拖欠燃气费按规定应停止供应燃气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应在停气24h前向用户发出停气通知。

5.5.4用户可随时到收费单位查询有关收费事宜。

6安全要求

6.1燃气供应企业

6.1.1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6.1.2燃气供应企业应对在用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

消防等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6.1.3燃气供应企业应对用户自有燃气设施部分每年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6.1.4燃气供应企业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钢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充装:

a)由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b)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期限不能确认的;

c)钢印标志、颜色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d)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

g)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的。

6.1.5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6.2燃气用户

6.2.1使用燃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照燃气器具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b)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报废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c)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

设施和燃气器具;

d)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e)不得加热、摔碰、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f)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g)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不得动用明火,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

h)不得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i)应定期更换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

622应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

7监督管理

7.1燃气供应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服务,定期回访用户,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7.2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燃气供应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或考评,对违反本标准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3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用户对燃气服务质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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