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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4日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该学科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品德良好,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被SCI、EI检索或《浙江师范大学理工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在《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CSSCI期刊2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4年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含理工科录用或文科二级及以上期刊录用,论文级别参照《期刊定级标准》)1项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教材除外)。

若无相应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分及以上。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三条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1项;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排名第一,或研究生为第二,导师为第一);

(3)提交已通过所在学位点审核的实践调研报告、实践案例、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文学艺术作品等1份。

3.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三)外国语水平要求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专业除外)在攻读学位期间,除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外国语课程外,还须在入学1年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测试通过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视为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

第八条所有科研成果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科研成果视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共同作者有多名时,只确认排名第一的作者。

对于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权威期刊、理工科为SCIⅠ区、SCIⅡ区Top期刊收录论文)最多可确认2名共同作者。

第九条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

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

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性强;

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

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论文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并有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管理方案、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含作品说明)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定稿审查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撰写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须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签署审阅意见,提交学位点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硕(博)士学位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

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等材料送交学位点和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学位点和申请人所在学院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答辩申请。

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博士论文预答辩是指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博士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3名校内外相关学科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和秘书。

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可以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但博士生导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博士生的预答辩小组成员。

预答辩小组听取博士学位申请人对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的报告,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规范、成果表述是否恰当、创新点描述是否确切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预答辩小组结论。

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

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各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情况,并审查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成果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章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博士学位论文须通过预答辩),方可提请论文评阅。

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条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即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和1位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意见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

A.同意答辩(总分≥85分);

B.同意修改后答辩(70≤总分<

85);

C.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

70);

D.不同意答辩(总分<

60)。

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学位论文评阅人基本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若只有2位及以下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而其它专家基本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C或2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

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原评阅专家仍有“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仍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有3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但其它评阅人基本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D或3C,其它均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

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原评阅专家仍有“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仍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有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仅有1人及以下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但有2位及上专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有2D或1D2C及以下或3C及以下),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1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

若第二次评阅仍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无评阅人提出

“不同意参加答辩”,但仍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建议“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中有1D或2C),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均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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