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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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

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

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中,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

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始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暂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露天或室内配套停车场(库)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人的车辆,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及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泊车服务费指导价格。

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武价房字20002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使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确保测试质量。

下文是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

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条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全省各市、各高校和各行业测试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确定各测试实施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职责、权限;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对测试工作实施常规管理和指导,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负责各级测试员和其他测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工作,编写统一的普通话培训教材;

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条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市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

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其他部门、行业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对测试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

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要协助市测试站做好培训工作及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经省语委办公室批准成立的非教育系统测试站,负责本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培训测试站的建立与撤消

第七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已建立语委和语委办公室,工作范围内测试对象超过6000人;

有足够的测试用房和良好的测试设备;

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第八条部属、省属高校直接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

市属高校经所在市语委同意后,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

县(区)及以下地区不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第九条省语委办每年对各测试站的工作情况和测试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消:

(1)连续2年年测试人数少于800人;

(2)复审合格率低于80%,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3)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影响较大;

(4)在省组织的评估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第十条省语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

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

第十一条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二条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校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标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测试站可对本校正式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

任何测试站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进行测试须报请省语委办公室请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十五条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各级测试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五十岁以下。

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热爱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具有较强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音听辨能力,具备一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

第十七条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且在省级测试员资格考核中各项成绩优秀,在实际测试工作中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表现出色,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各市和各高校语委办制订本市和本校的省级测试员年度培养计划,选拔符合要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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