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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安监发[2011]146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

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30%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下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70%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下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1.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2.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确定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3.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

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

同时,将达标结果定期公布。

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1.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

非煤矿山企业自评,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2.非煤矿山企业自评。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3.申请评审。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自评等级,向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4.评审、报告。

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随机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矿山企业在评审单位向企业反馈评审结果时,应当邀请省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评审单位完成评审报告后,由矿山企业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评审报告应当明确指出各生产系统(含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5.审核、公告。

安监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6.颁发证书、牌匾。

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安监部门或者安监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2.强化指导,分类推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抓巩固、抓提升、抓改进,有效期满后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评审定级;

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本通知要求评审定级;

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

同时,对辖区内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要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进行分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4.典型示范,务求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企业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

要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

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5.加强培训,严格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评审组织单位或相关机构,对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要制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

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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