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Beihai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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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各级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四)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鼓励自愿互利、平等协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是否建立市场、建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妥慎重,循序推进,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目标任务

现阶段,以县(区)、乡(镇)为重点,建立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流转交易服务站;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视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到2020年底,力争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明确流转交易主体和品种

(一)流转交易主体。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二)交易品种。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

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

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成立流转交易机构

(一)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

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组建乡(镇)和村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二)成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依托现有场所和机构,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设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主要职责是:

收集汇总本乡(镇)流转交易信息,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三)建立村(社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

每个乡(镇)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村(社区)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

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本村农户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成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可设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汇总发布本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或网络竞价流转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抵(质)押登记等配套服务,推动建立辖区内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为其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等提供指导。

此外,市场流转交易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同时,建设市、县(区)、乡(镇)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综合平台,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

五、规范运作机制

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

“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

“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

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

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流转交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

即:

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

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全市各流转交易市场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三)健全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建设时间安排

(一)建设阶段(2017—2020年)。

制定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

(二)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

成立北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翔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农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及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

县(区)也要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出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

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

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

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到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三)加快确权工作进程。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

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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