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细则正式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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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的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2检验依据

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6)TSG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 

接受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

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

2.2.1 

设计、制造标准: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151《管壳式换热器》;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其他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

2.2.2 

相关标准:

(1)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2)JB/T4709《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3)JB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2.3 

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等。

2.24本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 

监检应当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3.1.2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3.1.3监检项目组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一般应有监检员在岗;

节假日需要监检员加班的,由受检企业提前通知,监检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安排。

3.2现场条件

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3)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4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3人员要求

3.3.1 

非金属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3.2 

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检验流程:

受理----监督检验-----出具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5检验内容及要求:

5.1设计

5.1.1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5.1.2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5.1.3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5.1.4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5.1.5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5.1.6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5.1.7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国和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

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5.1.8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浸渍石墨材料强度分级及安全系数 

级别抗拉强度/Mpa抗压强度/Mpa抗弯强度Mpa安全系数A级216331.5≥7B级146027≥95.1.9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 

模型容器验证法;

2、 

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

(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非金属压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他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

2、设计限制;

3、 

降解考虑;

4、 

制作方法;

5、 

组合单元;

6、 

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

(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纤维及制品类型;

树脂体系及配比;

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5.1.10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5.1.11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

5.1.12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

5.2材料

5.2.1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5.2.2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应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5.2.3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5.2.4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规程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5.2.5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5.2.6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5.2.7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5.2.8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

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5.3制造

5.3.1一般要求

5.3.1.1非金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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