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69106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最新版Word格式.docx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

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

  (三)市、区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单位;

  (四)市级治安关卡、口岸、海关、边防、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邮政、通讯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供应设施;

  (七)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货币、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营业和交易场所;

  (十)金银、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十一)典当、旧货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搜购站、网吧和公安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单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内主要街道和活动场所;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专用停车场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

  (十六)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为需要监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预留与报警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网接口。

建设、维修使用的器材、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规定,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

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要求画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已建成或在建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因执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将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依法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对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图像信息服从公安机关的保密管理;

  

(二)严格限制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篡改、泄露和毁弃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备,均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条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或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NameDesignCo.,Ltd.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