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68977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K清风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文档格式.docx

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方案、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

(一)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

,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拆迁协议书;

〔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

〔三〕房屋撤除平安保障措施;

〔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

的同时,应当将?

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公揭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再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翻建以及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买卖、租赁、抵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

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

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办备案。

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

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腾空房屋撤除费用,原那么上以料顶工,缺乏局部由拆迁人承当。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统一缴有关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撤除活动进行平安监督管理。

城市房屋撤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资料报市拆迁办存档保存,重要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给予补偿。

撤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撤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

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城市根底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那么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住宅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

调整系数×

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范围的区位、建筑结构、房屋类型等因素按新房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同一区位、同一结构、同一类型的房屋,评估出一个平均单价。

调整系数包括成新系数和朝向、楼层系数。

拆迁房屋的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先搬迁后建设安置房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同一时点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撤除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的补偿,按市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撤除院落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金额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经营性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其性质按城市规划批准的用途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用于经营面积局部参照经营性房屋评估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迁生产、办公非住宅房屋,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评估补偿。

需要重新建设的,按城市规划确定位置。

实行土地置换的,由拆迁人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土地上的生产、办公等用房,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按规划要求确定。

居民安置楼房的户型,按国家设计标准要求设计。

设计图纸报市拆迁办备案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成片统一拆迁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制定安置房屋的分配方法,房屋分配结果张榜公布。

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照顾户的名单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政府直管公房的,原那么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原承租人。

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在搬迁时,拆迁人按合法房屋面积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合法房屋面积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迁住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

超过18个月后,拆迁人应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期限,根据工程工期合理确定。

第四十条因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按所撤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拆迁房屋的估价,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公布制度。

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原那么上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确定。

拆迁人应当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支付委托评估费用。

评估费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采用的方法,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

发放日。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5日内,应当将评估的原那么、方法、主要估价因素等予以现场公示,并进行现场解释。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可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现场张榜公布,并书面送达被拆迁人。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另行委托评估的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申请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结论。

另行委托评估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前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于5日内出具最终结论。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按撤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超过期限的,每超过一天按撤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扣罚1.00元。

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