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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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4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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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类展馆”是指组织者建造并免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室内展示空间。

6.“日”是指日历日。

第三条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相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3.为符合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以及第1号《特殊规章》的规定,组织者可就如何节约资源、尽可能以合理成本使用生态友好型的材料等事项向官方参展者提出技术建议。

组织者不就该建议行为向参展者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官方参展者的义务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许可和批准,并据此开展建设活动。

2.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工程进行检查或检验时,官方参展者应准许其进入工程现场,并接受查验。

在此情形下,组织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3.官方参展者自行承担其在相关地块或展馆内开展建设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地块的详细工程勘察费;

〔2〕从相关场地边界到展馆的配套设施费;

〔3〕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改建和装修费;

〔4〕绿化种植费;

〔5〕景观小品建设费;

〔6〕室外场地建设费;

〔7〕评估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费用;

〔8〕展馆在建设、展示和使用过程中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空调和通信等公用服务的日常使用费;

〔9〕布展费;

〔10〕消防、劳动防护、卫生和安全设施费;

〔11〕维护及清理费;

〔12〕运输及存储费;

〔13〕世博会结束后的拆除、展品撤除和清理复原费;

〔14〕办理许可和批准所需的费用;

〔15〕设计及管理费;

〔16〕专业参谋费;

〔17〕其他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的费用。

4.组织者代理官方参展者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但组织者应事先通知相关的官方参展者。

5.官方参展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组织者有权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五条组织者的处置权

当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

〔2〕暂停施工;

〔3〕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

〔4〕终止场地占用;

〔5〕消除危险因素。

上述措施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二章场地和展馆

第六条组织者提供的文件

组织者应根据《特殊规章》第2号和《参展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并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如下必要的技术文件:

1.第一类展馆

〔1〕园区地质初勘资料;

〔2〕注明场地边界线等的地形图;

〔3〕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停车场、绿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4〕地块规划设计要求资料;

〔5〕给水源位置、标高和管径;

排水口位置、管底标高和管径;

供电源位置和供电量;

燃气接口位置和管径;

电信和电视线路接口方位等资料;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

〔7〕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2.第二和第三类展馆

〔1〕相关的建筑、结构和机电设计图纸和说明;

〔2〕给水、排水、供电、空调制冷、电信和电视等设施条件资料;

〔3〕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说明;

〔4〕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5〕维护和清洁要求;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踏勘现场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对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进行踏勘,所需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八条设计要求

1.第一类馆的设计应符合法律和法规以及世博会场馆控制性规划设计要求。

2.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第二类馆和第三类馆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及设施〔包括设备〕一般不得变动;

确需变动的,官方参展者应最迟在开始布展前30日向组织者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复原工作

1.官方参展者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展馆或展示空间的复原工作。

复原工作是指官方参展者将其建设或安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设施〔包括地下桩基和管线〕全部拆除,撤除展品,并清理恢复到原状。

2.第一类馆最迟应在2011年5月1日前完成复原工作。

第二类馆最迟应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

第三类馆最迟应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

官方参展者应将复原后的场地、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及时交还组织者。

3.复原工作开始前,官方参展者应向组织者提交拆除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复原工作完成后,官方参展者应书面通知组织者,由组织者查验合格后出具书面认可的证明文件。

4.官方参展者未在本规章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原工作的,组织者有权代为完成,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章技术主管

第十条技术主管的职责

1.官方参展者在建设过程中应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主管,并将其、业绩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组织者备案。

2.技术主管的职责:

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安全、功能、进度和资金等方面的技术监管工作;

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组织者和其他官方参展者等进行技术协调。

3.技术主管被解除职务或离职时,官方参展者应及时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接替。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其指派的技术主管遵守法律和法规,并承担技术主管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技术主管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解除其职务,官方参展者应无条件地予以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批准

第十一条技术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者应成立由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办公室,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2.官方参展者应将申请批准所需的资料递交技术办公室。

3.技术办公室应代表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进行预审,并协助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获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4.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内容包括:

〔1〕展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专项设计资料;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结果和承发包合同;

〔4〕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所需材料;

〔5〕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报监所需材料;

〔6〕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所需材料;

〔7〕建筑和安装承包商的《营业执照》;

〔8〕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内容。

5.官方参展者可委托组织者推荐的专业机构,或自行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为上述报批或备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方案预审

1.《参展合同》签订后,官方参展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技术办公室提交第一类展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展示方案》等资料,或提交第二、第三类展馆的《改建和装修设计方案》及《展示方案》等资料。

2.官方参展者提交的资料,其内容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包括:

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图纸和说明;

消防、安保、卫生、环保设计资料;

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材料和设备表;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展品布置方案;

占用时间表;

使用方案;

维护方案;

拆除和清除方案等内容。

3.技术办公室应负责对《建筑设计方案》、《改建和装修方案》和《展示方案》等资料进行预审,并在收悉全部资料后的30日内向官方参展者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批准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技术办公室的意见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

符合要求后由技术办公室报请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相关资料获得批准后,官方参展者还需修改部分内容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报批。

第五章施工与监管

第十四条承包商

1.承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其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境外的承包商应依法经审并领取《营业执照》。

2.组织者应向官方参展者推荐合格的承包商、监理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应的业绩信息。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等要求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时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组织者的监督、检查和指令。

4.官方参展者应对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监管,确保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经理

1.官方参展者应指派一名施工现场经理,代表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经理应负责与组织者和其他官方参展者等各方的联络及协调。

3.施工现场经理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解除其职务。

在此情形下,官方参展者应服从组织者的指令。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施工现场经理遵守法律和法规。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设计图纸及文件组织施工。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组织设计图纸介绍和会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请组织者批准;

将施工技术、工期、质量和安全等内容告知相关施工人员。

3.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准备工作,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

设置围墙;

搭设临时设施;

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安装施工机具;

安排首批材料进场,设立安全和交通标志,以及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4.官方参展者在施工中需临时占用边界线以外的场地时,应事先获得组织者的批准。

5.官方参展者应在展馆工程正式开工15日前完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准备工作。

6.对官方参展者未按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的,组织者有权按本《特殊规章》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管理

1.官方参展者应在建筑物、构筑物开工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者递交承包商的信息、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以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保证措施和组织者专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做好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施工协调工作。

3.出现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官方参展者应书面向组织者说明原因和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递交经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4.发生质量缺陷和安全问题时,官方参展者应确保承包商及时组织分析、总结和处理,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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