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山西洪洞移民情况Word文档格式.docx
《明朝山西洪洞移民情况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明朝山西洪洞移民情况Word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洪武九年十一月徒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风阳屯田”。
2.《明太祖实录》卷131载:
“洪武十三年五月,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
3.《明大祖实录》卷193裁:
“洪武二十—年八月户部郎中刘九皋言:
今河北诸处,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显少……上访户部侍郎杨靖曰:
…‘山西民众,宜如其言。
于就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新德(豫)、真定(冀)、临清(鲁)、归德(豫)、太康(豫)等处间旷之地,今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三年,仍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
4.《明大祖实录》卷197载:
洪武二十九年九月后军督朱荣奏:
山西贫民徒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
5.胡广《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上以河南彰德、卫平、归德,山东临清东昌诸处土宜桑枣,民少而贵地利,山西民众地狭故多贫,乃命后军督府柬事事李恪等渝其民愿徒者,验丁佃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
复令工部榜渝”。
6.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给山西民兵十万人,钞各三十锭,令量牛屯田。
7.《明太祖实录》卷223载;
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宋国公冯胜等籍民兵还。
先就是上遗胜等往太原、平阳选民丁立都伍,置卫屯田,至就是还以所籍之数报之……计平阳选民丁九卫、太原、辽、沁、汾选丁七卫,……每卫五千六百人。
8.《明太祖实录》卷223载:
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后军都督府柬事李恪、徐礼还京。
先就是命恰等往谕山西民愿徒居彰德者听。
至就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徒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
计今年收谷粟麦三百余万石,棉花千—百八十万三千余斤,见种麦苗万三千一百八十余顷。
上甚喜曰:
“如此十年吾民之贫者少矣”。
9.《明大祖实录》卷236载:
洪武二十八年正月,甲寅谴使救晋王桐,发山西都指挥使司属卫马步官军二万六千六百人往塞北筑城屯田。
10.《明太宗实录》卷21载:
“永乐元年八月定罪囚于北京为民种田例。
先就是刑部尚书郑赐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等上言……北平、永平、遵化等处境地肥沃,人民稀少,凡徙危罪除……其余有犯俱免,免杖编成里甲,并妻子发北京、永平等府州县为民种田……礼部议奏:
“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布政司就本政司编成里甲……上悉从之”。
11.《明太宗实录》卷12下裁:
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命户部遣官核实出西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各府州县。
12、《明太宗实录》卷31裁永乐二年九月徒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民一万户实北京。
13、《明太宗实录》卷37载:
永乐三年九月,徒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民实北京。
14、《明太宗实录》卷40载:
“永乐四年正月湖广、山西、山东等郡县史李懋等二百十四人言愿为民北京。
命户部给道里费遣之”。
15、《明太宗实录》卷49载:
“永乐五年五月,命户部从由西之平阳、泽、澜,山东之登莱好府州五千户隶上林苑监,牧养栽种,户给道里费一百锭.口粮六斗”c
16、《明太宗实录》卷103载: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湖广流民二千三百余户于保定州,免赋役三年”。
17、《明太宗实录》卷106载,永乐十五年五月山西平阳、大同、蔚州、广灵等府州申外山等诣阙上言:
“本处地孬且窄,岁屡不登,衣食不给,乞分丁于北京、广平、清河、真定、冀州、,南宫等宽闲之处,占籍为民,拨田耕种,依例输税,庶不失所。
从之,仍免田租一年”。
据孔尚任总纂的清康熙版《平阳府志·
户口》记载:
汉河东郡户二十三万六千八百九十六,口九十六万二千九百一十二。
唐平阳郡户六万四千八百三十六,口四十二万九千二百二十。
宋平阳府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六。
口无记载。
明洪武年二十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口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七百九十。
永乐年户一十九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口一百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八十五。
弘治年户二十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四,口一百九十八万七千四百四十九。
以上两组户口数字资料可以佐证,移民最多的就是平阳府。
明朝政府移民垦荒的原则就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宽县,从人多田少的地方迁移到地广人稀的地方。
曾有定制,对北方郡县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移民垦辟,每户给十五亩,又给3亩菜地,皆免3年租税。
朱元璋还设置司农司于河南,专管移民垦田之事,在这以前已下今,凡州、县农民开荒及移民开荒,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还责成地方官散发耕牛种籽,使移民、流民能定居附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
根据《明史》、《明实录》等史书记载,明初洪武年间先后从山西移民10
次,永乐年间移民8次,共计移民18次。
1.一三七三年。
“(洪武)六年,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
”(《明史·
食货志》)
2.一三七六年。
“(洪武)九年十一月,迁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遣赍冬衣给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0)
“(洪武)九年十一月,迁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田凤阳。
太祖本纪》)
3.一三八○年。
“(洪武)十三年五月,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4.一三八八年。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徙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等闲旷之地。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徙泽、潞民无业者垦河南、北田,赐钞备家具,复三年。
5.一三八九年。
“(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后军都督朱荣奏:
‘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
6.一三八九年。
“(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赏从整等钞锭,送后都督佥事徐礼分田给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7.一三九二年。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冯胜、傅友德帅开国公常升等分行山西,籍民为军,屯田于大同、东胜、立十六卫。
“(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冯胜、傅友德等在大同等地屯田。
计平阳选民丁九卫,太原、辽、沁、汾,选民丁七卫。
……每卫五千六百人。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
8.一三九二年。
“(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后军都督府佥事李恪、徐礼还京。
先就是命恪等往谕山西民愿迁居彰德者听。
至就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等七府徙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
9.一三九五年。
“(洪武)二十八年正月,山西马步官军二万六千六百人往塞北筑城屯田。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10.一四○二年。
“(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实北平,赐之钞,复五年。
成祖本纪》)
“(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户部遣官核实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汾、沁五州,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各府州县。
”(《明太宗实录》卷十二下)
11.一四○三年。
“(永乐)元年八月,定罪囚于北京为民种田例。
其余有罪俱免,免杖编成里甲,并妻、子发北京、永平等府州县为民种田。
礼部议奏:
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布政司就本布政司编成里甲……上悉从之。
”(《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一)
12.一四○四年。
“(永乐)二年九月,徙山西民万户实北平。
“(永乐)二年九月,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汾、沁民万户实北平。
”(《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一)
13.一四○五年。
“(永乐)三年九月,徙山西民万户实北平。
“(永乐)三年九月,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汾、沁民万户实北平。
”(《明太宗实录》卷四十六)
14.一四○六年。
“(永乐)四年正月,湖广、山西、山东等郡县吏李懋等二百十四人雷愿为民北京。
命户部给道里费遣之。
”(《明太宗实录》卷五十)
15.一四○七年。
“(永乐)五年五月,命户部从山西之平阳、泽、潞,山东之登、莱等府州五千户隶上林苑监,牧养栽种。
户给道里费一百锭,口粮五斗。
”(《明太宗实录》卷五十九)
16.一四一四年。
“(永乐)十二年三月,上以其(隆庆)当要冲,而土宜稼樯,改为隆庆州……而以有罪当迁谪者实之。
”(《明太宗实录》卷一四九)
“本州原绢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隅,红门,黄报,白庙,版桥,富峪,红寺六屯,谓之前十里,谪发为事官吏充之。
榆林、双营、西桑园、泥河岔道、新庄、东园、宝林、阜民九屯,连关厢谓之后十里,迁发山西等处流民充之,每户拨田五十亩,任种办纳粮差。
”(嘉靖《隆庆志》卷一)
17.一四一六年。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湖广流民于保安州,赐复三年。
”(《明史-成祖本纪》)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湖广流民二千三百余户于保安州,免赋役三年。
”(《明太宗实录》卷一0三)
18.一四一七年。
“(永乐)十五年五月,山西平阳、大同、蔚州、广灵等府州申外山等诣阙上雷‘乞分丁于北京、广平、清河等宽闲之处,占籍为民,拨田耕种,依例输税,庶不失所’,从之。
仍免田租一年。
”(《明太宗实录》卷一O六)
朱元璋早在元未战争时期,就已开始建立军事屯田。
明朝建立后,为了恢复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在民间大力推行屯田制,形成军屯、商屯与民屯三种类型屯田方式。
军屯又称卫所屯田,可分为边屯与营屯两种。
边屯设在边境,守军进行屯田,谓之“且耕且守”,就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
营屯就是内地卫所军的屯田,生产粮食,作为军粮。
军屯制规定,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各地田土及生产条件不同,屯军受田数额不一,以五十亩为中制。
洪武末年定税则“每军屯一分,正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
”(《明会典》卷十八)明初原额军屯田土曾达到八十九万二千余顷。
(《春明梦余录》卷三六)商屯就是商人经营的屯田,明初为加强边防,常在边境地区设立军储仓,由内地召募商人运粮,输仓,官给粮价及运费。
为方便商人到边地募民屯田,以获粮食,形成商屯,然后回原籍领盐引作买卖,谓之商屯。
商屯最早就是由山西商人在大同实行的。
民屯,明初官府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特别就是中原地区,需要移民垦荒或募民屯种,因而实行民屯,屯户的来源主要就是强制的迁移民户,洪洞大槐树移民即为重点。
其次为召募人户,犯罪迁徙户,民屯田地实属官田,各地根据屯户的丁力,分给田土,北方地区每人可分田十五亩,菜地二亩。
在管理上以屯分里甲,纳入府县行政系统。
民屯赋税,大致上按官田税额征收。
大槐树迁移之民,均由各布政司编里发迁,或有的送户部编里发迁,由后军都督押解迁移各地方州县辖治,移迁之民迁到各地后的屯田以区域屯分里甲,而土著则以社分里甲之别。
“土著者以社分里甲。
移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而社地谓之广亩。
”(《明史。
食货志》)河南、山东、河北等地至今有不少村庄以姓为名以屯为村名的。
康熙版《永年县志》卷五载:
明初“京东州县则有庄,有屯。
土著日庄,迁发日屯。
”顺治版《胙城县志》记载村落名称也云“凡名屯、寨者,皆明初迁民”。
《明史》卷七十七亦载:
“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