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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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采集及监测

3.2预防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紧急处置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分析

5.2总结与改进

6信息报告、管理与发布

6.1信息报告

6.2信息管理

6.3信息发布

7保障措施

7.1通讯保障

7.2专业技术保障

7.3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8.4预案审查

8.5预案修订

8.6预案实施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

特种设备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

特种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特种设备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的危害,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持社会稳定,为我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北京市门头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门头沟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5.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原则。

1.5.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的信息网络和管理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监控措施;

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提高检验率和检验水平,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1.5.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落实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四个等级事故界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是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机构。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应由区安委会与区应急办领导分别担任。

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应对特种设备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实施;

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内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机构组成及职责如下:

(1)应急救援综合组:

质监局主管局长王金锁任组长,具体负责指导、处置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全面工作。

(2)事故调查组:

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或者按照要求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3)专家技术组:

由各行业专家和技术机构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根据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区质监局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组可以邀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消防监督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应急预案启动时,履行职责。

(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区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4)区公安局

负责应急救援时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5)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区卫生局

制定应急医疗救治预案;

应急救援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7)区环境保护局

应急救援时,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8)区气象局

应急救援时,提供气象信息及预报等服务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设备;

——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统计、报告和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实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各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应急响应

(1)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有能力和条件自救的情况下,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2)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赶赴事故现场

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应急救援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当不能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主要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①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小组:

到达现场后,协助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保护现场,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经过,获取现场第一手资料。

按照有关要求,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不能控制危害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最快的方式上报;

对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迅速通报。

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②专家技术小组: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下,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救援处置。

现场工作程序及要求。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

事故调查组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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