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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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主编单位: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参编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上海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广东省增城市正果万安园
编制组成员:
宫蒲光、冯亚平、刘健、李伯森、孟浩、缪丽、刘珺、刘伟、王进、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张汉平、光焕竹、葛千松、蔡海军
主要起草人:
李玉光、周雪媚、李伯森、杨德慧、姜思朋、陈霜玲、王永阔、张金玲、付慧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
第四章面积指标………………………………………………………………………(4)
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5)
附录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7)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8)
附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节地生态、绿色惠民、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出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对当地的安葬习俗进行积极引导。
第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节约用地。
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和定额等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其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
骨灰安置总量(个)
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
75001~90000
>
100
二类
45001~75000
60~100
三类
15001~45000
20~60
四类
5000~15000
<
20
注:
1.骨灰安置总量的测算公式为:
骨灰安置总量(个)=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
人口年死亡率×
20(个/人)×
50%。
其中,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
2.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最大建设规模不宜超过一类上限。
第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构成。
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安葬墓穴构筑物、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等。
骨灰安葬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
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楼、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建筑通风、建筑照明、建筑采暖、建筑电气等设备。
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脊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进行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等。
第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
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
其中,骨灰安置区可分为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短捷、绿色文明等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绿化覆盖率宜不低于50%。
第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大宽度宜不大于10m。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m2,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m2(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第二十一条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m2/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表2 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
项目构成
业务用房
700~900
500~700
300~500
200~300
管理用房
400~550
300~400
100~200
附属用房
850~1100
650~850
450~650
250~450
注:
1.接近骨灰安置总量低值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低值;
接近骨灰安置总量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表2指标高值;
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2.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第五章建筑与有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
管理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执行;
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骨灰安葬墓穴区和骨灰安放格位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
骨灰安葬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
骨灰楼、骨灰堂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格位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格位安放建筑内应配置骨灰寄存架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并结合实际需求,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技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四条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且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表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项目
类型
业务厅(含咨询洽谈室、收银处)
√
悼念室
○
商品部
档案信息室
其它(客户休息区、卫生间、公共空间等)
办公室
监控室
财务室
会议室
值班室
活动室
食堂
宿舍
警卫室
设备用房
库房
车库
花房
公共卫生间
“√”表示应具备该用房;
“○”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件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