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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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行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按照本办法和学院有关决议、规定履行对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登记管理等职责;
教学系(部)、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辅、附属单位等对所分配使用的公用房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使用方案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定额分配,超额收费”和“有偿使用”原则。
根据公用房的使用用途和性质,学院对公用房使用实行“定额内免费、超定额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和“有偿使用”的管理措施,建立公用房使用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定额,超定额部分原则上应交回学院;
因工作需要或房屋结构所致不能交回学院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科研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学院分配给相关单位管理的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用房,由相关单位对所管理的公用房承担日常维护管理、零星维修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高利用率、完好率;
分配给相关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等,由相关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承担日常维护管理、零星维修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高利用率、完好率。
第六条“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学院公用房的使用性质,将公用房分为五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系(部)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商业用房。
各类用房具体分配管理办法见相应的分配管理细则
第七条“以扣代收”和“先缴后用”原则。
房产资源调节费采取资产管理处提供清单、计划财务处“以扣代收”的办法缴纳,涉及单位的,从单位经费中扣收;
涉及教职工个人的,从本人项目经费或工资中扣收。
除此之外的用房收费,均应协议明确,先缴费后使用,直接向用户收取。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使用公用房定额面积,视学院发展和房源情况,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各单位使用公用房超过定额,超定额用房应在两个工作周内退还学院,退还时间以向资产管理处交还钥匙时间为准,逾期不退还者,按私自占房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所属教职工工作用房的安排与管理。
教职工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只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工作用房,其他工作单位不再安排工作用房。
教职工退休、离岗后,工作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否则,按该单位超定额用房处理。
第十条分配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核查,凡闲置半年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整改,用于本单位调剂;
闲置半年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收回,并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建立公用房周转用房制度。
学院逐步配置一定数量的公用周转用房,供引进人才、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平台或临时办公使用。
公用周转用房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到期收回。
逐步建立公用房资源共享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因工作职能扩大、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面积时,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予以调配,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各单位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学院分配使用的公用房不得随意改变核定用途,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出租或投资经营公用房,也不得将教学、科研、实验和服务性用房改作他用。
各单位确需对房屋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使用的公用房应保持房内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消防等设施)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好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变等。
对公用房进行内部改变维修,凡改动房屋结构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变动消防设施等),方案须经发展规划处和保卫处审核同意;
凡变动、拆除房内水、电、暖等管线设施的,方案须经后勤处审核同意;
凡拆、改、增设通信、网络管线的,方案须经后勤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同意。
所列方案相关部门同意后,均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经学院同意自筹资金或引进捐资建造的公用房,在与学院约定的年限内由该单位自主使用,约定年限期满,纳入学院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教学、实验、办公楼内除安排必要的治安值班人员用房外,所有用房不得用作住宿及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学院房屋建筑上不得竖立、悬挂商业性广告、发射天线和建立基站,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研究同意。
第十七条学院各类新建公用房竣工后,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交接。
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学院公用房拆除、处置、销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处置、销账程序,回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私自处置。
第四章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公用房的,限期腾出,并收取占用期间30元/平方米•月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拒不腾退者,按50元/平方米•月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擅自将公用房转让、调换的,收回用房;
拒不交回的,按50元/平方米•月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擅自将公用房出租、投资经营的,收回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按100元/平方米•月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造成学院其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公用房、占用公用设施或封闭公用场所的,按私自占用公用房收取30元/平方米•月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并责令恢复原状。
如不恢复,学院强行予以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原因,本办法所列超定额标准的面积,不超过一个自然间(18㎡)的,暂不计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学院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