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工作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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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承包人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工程师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纠正。
在每道工序完成,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签署确认意见;
如果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应提出整改意见在承包人完成后重新检查,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为止。
在上道工序没有检查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见下图1、图2。
进
入
下否
一
工
序是
或是
单
元
工
程否
是
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程序(图1)
进入下一单元工程
进入
下一
分部
工程
进入
下一
单位
工程
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图(图2)
2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2.1单元工程验收
当某个单元工程所有的工序都完成并在最后一个工序检查合格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并附上整理后的该单元工程的评定资料。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
2.2分部工程验收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2.3阶段验收
1、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如需进行技术预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在技术预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根据技术预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阶段验收的要求。
5、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将《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位。
2.4单位工程验收
1、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5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
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
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工程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2.6竣工验收
1、监理机构应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2、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3.施工质量评定
1.合格标准
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
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
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
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
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表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2.优良标准
.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
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2.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2.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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