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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校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统计报表工作。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出借、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六)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七)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网络化管理。

(八)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各二级院(办、处、中心等)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到人。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负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和验收活动。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条形码,定期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并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

(五)保管、维护、合理、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三)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它。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

建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自制)、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供教学、科研或收藏、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以及珍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树木、植物、牲畜等。

固定资产明细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

(7)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工具、量具和器具(12)图书

(13)行政办公设备(14)家具(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六)进口仪器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其中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均计价入账;

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以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账。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一条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校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及入账

第十三条凡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单位,应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出发,依照“精打细算,分清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于每年的十一月下旬、每月的二十五日编制次年度、月度的购置计划,并在规定时间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实验实训项目和大宗购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合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零星购置仪器设备,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七条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要进行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有关规定如下:

(一)单价4万元以上(包括4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全部原始记录(使用说明书、图片等资料)存档。

专家验收组要逐项检验技术指标,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二)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才可由验收人员验收并办理入账手续;

(三)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处不予报销。

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在校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有关程序如下:

  

(一)合同部或采购员报销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联、发票、合同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验收单及明细。

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

  

(二)校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注册、签章,并在《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联及发票上加盖“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

  (三)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手续,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校产管理处有权不予受理;

  (四)合同部或采购员,凭校产管理处签章的《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联及发票(或文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凡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擅自办理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

校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帐,各院(办、处、中心等)要有本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帐。

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

  第二十条建立对账制度。

建立并不断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一)财务处与校产管理处每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目,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一致性;

  

(二)校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并督促、检查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校产管理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校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并通过财务处调账。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由所在单位院(处、中心等)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同时面向全校开放,实行资源共享,为全校的教学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率和作用,校产管理处有权对单位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和调配。

对拒不服从调配的单位,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节约人力、物力和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条形码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条形码一式两份,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

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制做条形码。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为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需要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物、条形码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

凡学校内部机构调整时,由校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有关资产转移手续;

当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当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时,须交清所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而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还将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

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

否则,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立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并按期上报。

 

(一)各单位的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校产管理处。

(二)校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固定的资产统计报表,并与计财处固定资产总账核对后,汇总上报。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对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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