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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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
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
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篇二:
平安保险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系单位(保单号)下所载之: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其他
现根据贵公司规定全权委托先生/小姐(身份证号码:
)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持本授权人身份证件,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公司就本合同办理□理赔□给付申请□退保申请□代领保险金□其他
委托人声明:
第一、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范围。
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并委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在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如保险金经受益人授权要求转账至投保单位账户,请投保单位对以上转账信息进行盖章确认。
授权人声明:
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授权人签章:
投保单位签章:
证件号码:
单位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中国平安保险代理合同时间】
篇一:
平安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附答案
平安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附答案
b.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c.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
d.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答案:
c
a.保险销售
b.保险承保
c.保险理赔
d.保险客户服务
b
a.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退还保险费用
b.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人不必解除合同,也不退还保险费用
d.保险人不必解除合同,但投保人追加一定费用
a.保险公司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d
a.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保险金额
b.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的保险金额
c.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d.不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a.预定风险率和预定利率
b.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
c.预定收益率和预定利率
d.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风险率
a.银行
b.保险中介
c.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a.经济形势
b.实际损失
c.保险金额
d.保险利益
a
a.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b.客户不承担投资风险
c.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d.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a.出资比例
b.人员比例
c.领导职位
d.抗风险能力
a.基本费率
b.自然费率
c.经验费率d.均衡费率
b.意外伤害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c.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d.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a.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b.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保险期限则由趸交保险费的金额决定
c.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要可任意选择
d.如果责任准备金仍有剩余,则作为满期生存保险责任的趸交保险费或以现金返还投保人答案:
a.财产风险
b.责任风险
c.信用风险
d.经济风险
c.季费率
d.年费率
a.公众责任保险
b.产品责任保险
c.雇主责任保险
d.合同责任保险
a.生存保险
b.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c.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a.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b.无限告知和明确列明
c.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