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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刘振

注册地址:

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F座2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T1-502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

联系人:

鉴于:

1、承租人同意以融资为目的,以售后回租为形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等物件(以下简称“自有物件”)转让给出租人所有并在出租人处租回使用。

2、对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为:

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保证合同。

该等保证合同最迟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各方一并签署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3、出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承租人购买其自有物件的所有权并将该自有物件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此,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1、本合同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

承租人为取得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将其拥有的自有物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以该自有物件为租赁标的,向出租人租回使用;

出租人以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以购买并取得承租人自有物件的所有权,再将自有物件作为租赁标的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方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金融业务。

2、本合同所称的“租赁物”是指: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以回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四《所有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购买的全部承租人自有物件(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

承租人保证,在承租人按照《所有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出租人转让该等自有物件时,承租人对该等自有物件享有完整和无瑕疵的所有权,且任何自有物件均未被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

3、承租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前,承租人将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与自有物件所有权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取得自有物件所有权的原始合同、发票原件和/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向出租人出具经其认可的自有物件无任何他方权益的承诺函,并与出租人签署相应的担保文件或类似法律文件。

4、本合同所称与承租人相关的“授权”包括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交易所需要的任何及一切政府有关部门或承租人做出的批准、同意、准许、特许、许可、注册登记、证照领取、声明、减少或免除的同意。

该等授权应由承租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办理完毕,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5、租赁物使用场所、租赁物总价款、租赁期限、租息率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

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制造厂家等,详见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

第二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权。

承租人未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下列任一行为:

(1)出售、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

(2)转租租赁物或允许承租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租赁物;

(3)在租赁物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形式的他方权益;

(4)放弃、丢弃租赁物;

(5)变更租赁物的使用地点;

(6)将租赁物添附在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房屋上,而使租赁物可能被认定为该土地、建筑物或房屋的一部分;

(7)对租赁物加装或拆卸任何零部件,或改变租赁物的现状,降低租赁物的价值。

如因承租人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等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将无权就其添加物或更新物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任何补偿;

(8)其他可能伤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或降低租赁物价值,增加租赁物变现难度的行为。

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所有权标识固定在租赁物上。

该等所有权标识应当:

(1)明确标明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制作标识的材质应当耐磨损,标识本身应当清晰,制作、安放和维护标识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标识应被固定于租赁物上显著位置;

(4)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掩盖该等标识。

3、在租赁期内,出租人随时有权到承租人处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使用等情况。

承租人保证,其将给予出租人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1)给予出租人自行进入租赁物存放所在场所的权利;

(2)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定期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和维护记录;

(3)为出租人检视承租人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应当遵从的各项义务等事项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情况进行检测,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检测报告,提供租赁物现状的照片,在租赁物出现任何故障时及时通报给出租人等。

双方同意,因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检验或检测等所花费的一切时间包括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

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不会也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因此花费的时间给予承租人任何时间上或租金上的补偿。

4、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物或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等用于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也有权将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租金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出租人应就前述对外提供担保或转让权利的事项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对办理担保项下的登记事项或转让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条陈述、声明和保证

1、承租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

(1)承租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本合同及其项下的交易不违反任何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承租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妨碍承租人签署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口头承诺/约定,也不会与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文件发生抵触。

(3)本合同将构成对承租人法律上的有效约束力,承租人应当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履行其全部义务。

(4)承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及其条件已经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政府机构和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承租人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何租赁交易所需要的权利和能力。

(5)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止,任何法院、仲裁庭或管理部门无任何针对承租人或其任何资产的或其收入的、可能对承租人业务、资产或财务状况有严重和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执行或正在发生或悬而未决的行政程序,亦无针对承租人或其任何资产或其收入的具有潜在威胁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承租人合法拥有目前其所有资产,具备从事目前业务的各项资质并将继续从事目前从事的业务;

承租人未在其拥有的自有物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方权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交易履行完毕之日前,承租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在租赁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方权益。

(7)承租人至今并无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存在;

承租人不存在任何未披露/说明的或有债务,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交易履行完毕之日前,承租人亦不会产生任何未披露/说明的或有债务。

(8)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本合同时以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租人(包括向出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各项信息、数据、文件和事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记载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租赁物情况及其使用)真实、准确及完整;

所做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真实、准确及完整,没有、且不存在任何相反的文件;

承租人所提供和签署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的。

(9)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代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的承租人代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有权代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

2、出租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

(1)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出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及其条件已经获得了出租人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出租人拥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需要的权利和能力,不存在妨碍其签署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口头承诺/约定,也不会与对出租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文件发生抵触。

(2)代表出租人签署本合同的出租人代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有权代表出租人签署本合同。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个相应的验收日和每个租金付款日,就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言,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前述陈述、声明和保证仍将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3、承租人确认:

(1)出租人不是租赁物的制造商或出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制造商、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向承租人就租赁物的质量、保修和维护等任何方面所作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出租人未就租赁物的状况、设计、适销性或适用性或操作做出或提供任何条件、保证或声明。

承租人进一步确认和同意,任何因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明示或默示的、法定或以其他方式的一切条件、保证或声明所产生的义务或责任,或根据承租人最初为获得自有物件的所有权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或因租赁物产品质量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等均与出租人无关,应当并已经被明确地排除在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之外。

4、双方同意:

一方应当就上述陈述、声明或保证的虚假或错误,或违反其保证而给本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一般承诺

1、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一切责任已经被完全解除之日止:

(1)承租人应自行承担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需要办理和取得的全部必要的登记和授权的费用。

(2)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全部与占有、使用、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条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承租人将按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定期提供承租人向金融机构、工商和税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提供的财务状况、业务和经营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并保证该等资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承租人的财务状况。

(4)承租人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全面获取其履行本合同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授权(政府的和其他的授权)和批准,并保持全部授权和批准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和充分有效。

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事件的情形,承租人应在其知悉该等事件或情形之日起的二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立即口头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有效地补救措施减轻该等违约事件或情形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其已采取的措施。

2、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灭失、失窃或损坏,或任何性质的其他事件、法律变更或环境变迁导致租赁物的任何变化、损耗和损毁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

3、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不得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如承租人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承租人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明确说明其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事实。

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不得以租赁物充做任何第三方对其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或债务抵偿的标的。

在出现前述任何情形时,承租人应当在二日内书面报告出租人并协助/配合出租人就维护其对租赁物所有权所采取的措施。

4、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承租人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事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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