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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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职业健康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领导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

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由通风区负责解释。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通风区会同通风科、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一起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定期的宣传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定期对职工进行触电急救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3、结合本公司特点,开展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

4、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

5、本制度由通风区负责解释。

1、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进生产和使用。

2、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

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设施、措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标准。

3、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或在开工验收以及投进使用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进使用。

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工作面不准开工或投进使用。

4、加强综合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防尘工作有效进行。

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处理,不得损坏或不用。

凡发现防尘设施无故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或在各项检查中造成失误时,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停工处理。

5、各进回风大巷、运输转载点、煤仓溜煤口和各采掘面的防尘雾化装置通风队必须纳进检修项目,必须保证完好,灵敏可靠,喷雾压力及雾化程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使用。

6、防尘设施的安装、拆除、维修和回收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7、生产技术、通风、机电等职能部门应经常对矿井综合防尘设备、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公司职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能机构

管理职能机构为企管科、办公室、财务科、人事劳资科、保管处组成。

1、人事企管科职责

(1)负责职工工种变更,并通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按照现行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校算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开支、分配情况。

(3)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4)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

2、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参与制定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标准。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暂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审批。

(4)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5)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

3、供应科职责

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的全过程。

4、财务科职责

负责保证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的落实

5、人事劳资科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6、保管处职责

(1)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工劳防用品发放保管及采购工作。

(2)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分析年、季、月劳防用品的使用情况,不断补充库存确保安全劳防用品发放的需要,对新设置的劳防用品提出定制对象及制定后产品合格情况,供有关职能部门决策。

二、管理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折发现金给个人。

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全面平衡而制订的,将按照本单位工种分类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

5、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监测机构设置

(一)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

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工作面不少于1人。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三)职业卫生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

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分管副矿、矿长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四)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二、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职业安全卫生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

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

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

2、硫化氢:

作业场所井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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