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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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在院、公司及各二级部门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职高、高职)的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是实习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受理各部门实习人员的引进申请、资格审查、登记备案以及实习证件办理、实习逾期通知、实习人员资格注销等工作。
3.2各相关部门是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主体,实习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所在部门在册工作人员总数的10%。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实习人员存量与变动情况。
4、工作程序
4.1实习生到院、公司实习,需有所在院校的推荐信函,院、公司方可接纳。
4.2用人部门需要接纳实习生,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实习生申请表》,并提交书面实习内容和任务,但实习生人数不能超过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0%按1计算)。
4.3实习生上岗审批流程:
用人部门负责先进行面谈并审批——人力资源部面谈并审批——院长、总经理审批——实习生办理入职手续开始实习
4.4实习生在正式上岗实习前,用人部门须与实习生签订《实习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为其购买保险,缴纳保险费。
4.5实习生上岗需提交所在学校的推荐信函,并填写《实习生登记表》。
4.6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部门相关规定。
4.7实习生实习期间,用人部门应指定认真负责、业务精熟、经验丰富、岗位对口的工作人员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应跟随指导老师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4.8各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参与可能危及实习人员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参与洪涝、地震、坍塌等自然灾害现场和火灾、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等事故现场的救援活动。
4.9实习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严禁擅自动用设施设备,如确因社会实践活动需要使用设施设备的,应经指导老师许可,且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
4.10实习结束时,由实习人员主动提出,可要求其所在部门出具实习鉴定。
实习鉴定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由指导老师亲自鉴定,部门确认。
4.11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实习关系终止。
逾期不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其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前来办理实习终止手续,接到实习终止通知一周内仍未办理实习手续的,实习关系自动终止。
4.1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动中止,办理手续程序同4.11:
(1)约定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与所在部门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实习期的;
(2)实习人员违法、犯罪的;
(3)实习人员违反所在部门规章制度和纪律、违章作业,经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
(4)实习人员不服从指导老师、部门合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安排的;
(5)损害院、公司财产;
(6)泄露院、公司机密;
(7)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提前毕业的;
(8)实习人员隐瞒自身已经毕业的事实,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实习人员对所在部门或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
4.13实习人员如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实习人员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和校方,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约定的内容进行善后处理。
5、考核
5.1实习人员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由于不履职或不能正确履职,在实习人员管理方面给个人、部门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如直接责任人与所在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合并处以800元/次的罚款,罚款从其绩效薪酬中扣除。
(1)未办理实习人员引进手续、手续不完整或未得到人力资源部认可,擅自让实习人员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
(2)明知当事人已毕业、不具备实习资格,向公司有关部门隐瞒该事实、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3)擅自同意实习人员驾驶公司车辆的;
(4)对实习人员缺乏指导,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遗失的或者实习人员故意破坏设施设备的;
(5)对实习人员管理不严格、细致,造成实习人员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3实习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立即中止实习期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