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经销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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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授权销售渠道: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渠道:
由甲方另行出具《授权书》。
1.5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授权为普通授权。
1.6乙方发展下级经销商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出具授权书。
第二条经销期限
授权经销期限: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
为保证渠道开拓的顺利进行,销售任务的圆满达成,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
具体保证金制度详见附件《保证金使用说明》。
第四条供货价格与结算方式
4.1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供货价格:
甲方以出厂价(一级经销价)向乙方供货。
4.2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向甲方支付订货额10%—20%的订金,剩余的货款乙方应在盖章确认订单后付清,即款到发货。
乙方按前述约定支付订金且达到订金返利条件的,甲方将给予订金返利,详见附件《定金返点奖励政策》
4.3支付方式:
电汇、汇票、支票。
4.4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账号:
户名:
4.5甲方将每月向乙方提供书面对账单,以确认乙方在甲方的货款结余或欠款金额。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书面对账单后,应当及时核对。
在当月25日前,乙方应将确认完毕的书面对账单,签字并盖章后邮寄给甲方。
乙方逾期没有邮寄书面对账单,或者对书面账单上没有乙方签字并盖章的,均视为乙方已经无条件接受甲方确定的货款余额。
如果连续三个月,乙方都没有向甲方邮寄确认的书面对账单,甲方将停止向乙方发货。
4.6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开票资料,以便于甲方开票使用。
为了保证乙方能及时获取相应税票,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申报下个月开票计划。
乙方发生开票内容、开票信息和地址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7如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有应付甲方货款的,乙方在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之日日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甲方不接受以退货形式冲抵所欠货款行为。
第五条返利
5.12014年秋冬返利项目包括:
销售返利
5.2销售返利
5.2.1销售返利原则: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任务量情况,予以返利或处罚。
5.2.2具体返利标准及返利条件详见附件《销售目标量及返利与补贴约定》。
5.2.3按甲方规定,2015春夏季销售返利兑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5.2.4销售返利兑现方式:
直接冲抵乙方货款。
第六条订货与运输
6.1乙方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并加盖乙方公章或签名,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后根据货物生产和库存情况向乙方传真实际可以订货的清单,乙方收到甲方确认后的订货清单后应立即盖章予以确认,并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2乙方付清货款后,甲方应按订货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乙方指定运输方式及甲方所在地托运部(详见附件四),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托运部,视为货物交付乙方;
送达托运部之后所发生的长途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在货物托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毁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产品自交付乙方指定的托运部之日起(6.2条款约定方式),视为乙方已经收到货物,其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不得拒付甲方货款。
6.4承运方将货物送达乙方处,乙方有义务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符合甲方产品外包装标准。
若发现破损少货等现象,乙方应与承运方一起现场清点,并签署清点书面报告。
乙方应及时将书面报告传送至甲方,甲方可配合乙方向承运人索赔。
6.5乙方收到货物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第七条退货与换货
7.1本合同约定的货品均为买断,不接受退还货,但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且甲方确认存在因甲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货品除外。
第八条价格体系
8.1乙方应按甲方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产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准擅自调整。
8.2乙方应保守甲方产品报价、市场推广计划等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8.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甲方产品在经销区域内市场价格的稳定。
8.4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乙方与跨区域连锁商场、超市之间的经销合作,乙方报价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并将报价的产品品种和价格传真至甲方备案;
甲方要求统一报价的跨地区连锁商场、超市由甲方统一报价,指定乙方供货的,乙方需保障所需货物的安全库存。
8.5乙方自行组织的促销活动计划,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九条经销活动
9.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市场推广要求,组建产品销售队伍,开发、培育、管理好所辖市场,并负责所辖区域所有市场、商业网点的铺货、销售工作,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分销、零售网点的详细资料以备检查。
9.2乙方应负责其自行开设或其发展的经销商开设的经销网点的经销活动,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经营,自负盈亏。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发展的经销商不得中途停止经销网点的经营或擅自将经销网点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9.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供货或进货、不得擅自跨区域销售、不得出现扰乱市场价格的窜货现象,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取消所有优惠及返利等一切奖励,扣除乙方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保证金使用说明》。
9.4乙方发现在合法经销范围内有其他经销商窜货的行为,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寻找确定货品来源的相关材料,以及配合解决相关事宜。
9.5乙方及其所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应以整洁的店铺形象和良好的待客服务来维持的品牌形象,并以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开展销售工作。
9.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及销售队伍的培训;
协助乙方共同制定区域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
9.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销售与产品知识培训、产品订货会等。
9.8乙方应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的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并协助甲方在授权区域的产品打假工作。
9.9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产品商标或标识进行经营和宣传活动。
9.10甲方可以到乙方和乙方的经销场所(包括其下属经销商)内检查和指导经销工作。
9.11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12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应遵守甲方关于经销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的指导,做好经销管理工作。
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代表不定期到乙方查询经营及库存情况。
9.13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应按照甲方要求配置电脑等硬件和软件店铺管理系统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在经销活动中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营业资料和业务数据管理工作,如实根据甲方的要求和规定的汇报方式及时向甲方上报数据信息,并保证上报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隐瞒、虚报。
9.14若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的经销网点附属在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内,则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必须自行与专柜所在的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结算相关的营业款(销售款),并开具一切必要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给百货公司、商场等经营场所。
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负法律后果和责任,并应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
9.15如乙方成为任何诉讼、仲裁的被索赔或被控诉的对象时,乙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因质量、广告等原因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有可能对甲方品牌形象有负面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9.16乙方应投保必要的财产责任保险。
9.17乙方不得经营任何假货,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甲方之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伍至拾万元,立即取消经销权;
情节严重者,将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发现其他人员经营甲方品牌的假货,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打假工作。
9.18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下属经销商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商品。
第十条广告宣传
10.1甲方负责全国促销活动组织及形象宣传,并可免费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统一形象设计。
10.2乙方可自行在当地媒体投放广告,广告费自行承担,但广告内容及形式应与甲方制订的广告策划形式保持一致,并在投放前报送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
乙方任何不经甲方批准制作与投放的广告及宣传品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0.3甲方可为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宣传品包括易拉宝、喷绘、pop等。
10.4对于有特殊需求,必须在当地制作的广告,乙方必须遵守先申请、后制作、再核销的流程,否则不予核销。
10.5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产品商标、标识字样进行营业宣传和促销活动;
不得私自对甲方所有知识产权进行修改来做宣传,所有涉及甲方商标、商号、商誉和/或产品的广告及其它促销资料均应事先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投放,否则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法律程序诉讼。
10.6甲方根据乙方销售区域的市场竞争需求,按照乙方实际零售网点及销售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宣传资料、市场销售人员、广告策划和甲方认可并批复的市场推广费用。
(未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若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并且应负责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2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给甲方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取货款,不足部分,乙方仍需补足,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取消授权、没收保证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并没收其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1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或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保证金,且逾期超过30日的。
11.3.2未按期达成专卖店或商场专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未经甲方审批开设不规范经营场所,导致专卖店形象不统一的。
11.3.3超出规定区域销售产品,造成窜货现象严重,扰乱市场,且不听劝阻的。
11.3.4未按甲方规定产品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产品的,抬价或压价的。
11.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少经销网点的。
11.3.6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受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顿的。
11.3.7有不良销售服务,造成顾客投诉频繁,严重损害“”品牌形象的。
11.3.8拒绝接受甲方规范合法经营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的。
11.3.9拖欠货款超过30天,经催告一次后仍不在规定期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