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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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4、煤层的自然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

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

4、综采(放)采区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开采的综采(放)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

7、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8、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9、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10、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11、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12、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13、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

14、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

1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1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17、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

18、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19、井筒治理方案设计。

2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21、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22、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3、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0、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1、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2、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5、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4条),并上报公司备案。

17、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0条)。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

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

20、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

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

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

30、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

31、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

在井下照相、录象的安全措施,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33、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

3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3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

3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37、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

38、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

39、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

40、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5条)。

41、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①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⑥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⑦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2、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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