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讲义==-20181109(1)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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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种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人性化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的时间是三年。

下列吸毒成瘾人员适用社区戒毒:

(1)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16周岁的;

(4)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为什么要开展社区戒毒,当前禁毒形势的迫切需要。

总的来讲,吸毒人数日益增多,吸毒人员年龄偏向年轻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日趋增大。

有利于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治。

阿片类毒品戒毒效果差,巩固难、复吸率高,新型合成毒品滥用流行,仅靠强制隔离戒毒已无法解决这些难题,促使我们把工作重心前移至社区毒品预防,后移至加强社会管理和社区康复。

方便戒毒人员恢复社会功能,促进其回归社会。

社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之一,也是吸毒人员的最终归宿,吸毒人员对社区具有天然的归属感,社区的环境和氛围更利于吸毒人员提高戒除毒瘾的信心,重新获取新生的勇气。

有利于解决吸毒者人员的心理依赖和重返社会等问题。

社区戒毒可以发动社会力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戒毒资源,也有利于吸毒人员的家庭。

社区戒毒是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在我国禁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执行地点,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按照在户籍地执行为主、查获地(现居住地)为辅的原则,由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沟通后,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遵照有利于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与其家庭的联系,有利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的原则确定。

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的,社区戒毒措施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

1、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2、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

3、戒毒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的;

组织机构,戒毒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担任,综治、公安、民政、卫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办公用房、电脑、资料柜等基本办公用品,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社区戒毒工作。

社区戒毒办公室应当制定悬挂下列规章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名单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图(3)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4)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5)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6)信息报送等其他规章制度社区戒毒工作小组:

每名社区戒毒人员建立一个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网格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聘用的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

按照每3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职责,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按期报到并与之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计划,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帮教、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就医、就业援助。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家属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4)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进行尿样检测;

鼓励和动员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药物治疗。

(5)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告诫;

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社区戒毒人员请假外出、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或者提出社区戒毒执行地点变更申请的,按规定审核,及时报送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社区戒毒期满,提出评估意见,上报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

(8)做好各种台账、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协助公安民警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生活情况及行踪动态,做好帮扶、教育、管理工作。

二、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级分阶段的戒毒康复方案,并根据实际效果适时调整。

三、通过家访、见面谈话等多种形式,定期听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阶段性情况报告,有针对性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知识辅导、身心康复训练、谈话教育劝诫,并定期评估工作实际效果。

四、关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主动为其提供戒毒治疗服务信息和就医帮助,鼓励、帮助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就业援助。

六、协助公安机关定期不定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

七、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予以批评、劝诫教育,发现有严重违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社区戒毒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变更执行地的,接到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通知书后,15日内到新执行地报到。

2、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3、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4、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进行吸毒检测;

5、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法律责任,社区戒毒执行程序,报到,根据禁毒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车祸、重大疾病等事件的;

2、近亲属遭遇疾病、死亡等重大变故,家庭需要戒毒人员照料的;

3、被决定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戒毒人员应当向原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时限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扫描上传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无缝衔接,为防止社戒、社康人员脱失,提高社戒社康报到率和执行率,针对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报到,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严重的问题,工作中要落实必接必送措施,实现戒毒所(拘留所)与社区的无缝衔接。

对出狱出所吸毒人员由乡镇(办事处)与家属接回,并签定协议,最大限度减少漏管失控。

签订协议,戒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的基本内容:

社区戒毒人员的自然情况、住所和就医、就学、就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治疗、监护、辅导和检测的规定;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计划;

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社区戒毒人员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告知等。

签订协议时要充分考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保证既保证戒毒效果,又不影响戒毒人员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签订人:

社区戒毒协议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直接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还可以由政府委托的戒毒专业服务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协议。

社区戒毒协议样本,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甲方: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乙方:

姓名乙方基本情况: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公安局(分局)年月日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公社戒/社康决字第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乡镇(街道)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甲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法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乙方采取必要的帮教措施;

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

3、通知乙方按规定进行尿样检测;

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提出告诫;

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7、为乙方提供社区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受以下权益: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

2、根据社区戒毒(康复)计划定期向甲方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

3、积极参与社区开展的社会活动;

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检测。

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

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

社区康复期间,根据社区康复的期限按照第一年每两个月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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