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处罚规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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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宁夏电力公司生产、基建、农电检修施工现场“十不
准”》及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及其他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稽查机制,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录。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
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
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有关下岗人
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班组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工区(分县局、所);
工区(分县局、所)对本级稽查发现的违章作业及处罚情况,应按月如实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包括供电局、超高压分公司、计量中心、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应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稽查简报》,并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隐瞒违章的行为。
1、对发生的违章或其处罚情况不上报的;
2、有意隐瞒违章重要情节或降低违章等级的;
3、实际处罚低于上报的违章处罚标准的;
4、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提供伪证或躲避、阻碍调查
的。
第四章稽查记分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时,对所属各
单位进行“现场记分”,分数值为“稽查现场数×
1分”;
如未发现违章、且现场管理规范,则对所属单位进行“遵章记分”,分值为“遵章现场数×
2分”。
“遵章记分”与“现场记分”可重复记分。
第十五条《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中“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
第十六条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予“违章记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
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标准
分给予连带责任的“违章记分”;
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的
依据。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四)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七条违反宁夏电力公司《防止误操作十项重点要求》、《防止感应电十项重点要求》、《带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作业十项重点要求》和《配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的规定,除与附表《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重复的违章外,均按“严重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外包工程和外协施工人员违章,按照“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执行外,扣发安全保证金500、1000、3000元,有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行
为的必须停工整顿学习半天,经单位安监部门复验合格后才能
准许开工。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
照第十六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二十条公司稽查人员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标准分的
两倍对所在单位进行“违章记分”;
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
章记分”由所在单位安全稽查机构(安监部)执行。
第五章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或
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章,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事故,比照稽查发现的严重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一类
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
第二十四条由人员违章造成并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事故、
一类障碍,按照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六章处罚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罚管理包括经济处罚(指扣发奖金或缴纳现
金)及下岗、离岗管理。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
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期满后清零。
第二十六条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违章记分×
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实行“累计分
值”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个月、达到10分者下岗二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保留;
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
对“累计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每继续违章一次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发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打击报复抵制违章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溯
第三十一条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
1000元经济处罚;
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并要到公司说清楚;
发生3次恶性违章,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
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全稽查工作;
恶性违章超过3次,
每增加1次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
全稽查工作。
(二)单位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
3000
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
恶性违章超过
3次,每增加
1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3000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稽查发现违章,对工区(分县局、所)
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工区(分县局、所)级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
次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
章,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发生3次恶性违
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离岗一个月;
恶性违章
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离岗
一个月。
(二)工区(分县局、所)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
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
罚;
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
每增加1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组长
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责任追溯。
(一)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
准分值×
50元”,对班组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
稽查
发现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
50元”,对正
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
(二)正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
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
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三)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
合计达到3次,班长离岗一个月;
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超
过3次,每增加1次,班长离岗一个月。
(四)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累计达到6次,恶性违章3次,该班组长免职。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取消该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工区(分县局、所)级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取消该工区(分县局、所)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取消该班组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七条公司每季对单位“违章记分”和“现场记分”、“遵章记分”情况,按照[(“违章记分”累计值)/(“现场记分”累计
值+“遵章记分”累计值)]进行排序,并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季度统计各单位“遵章记分”累计值,按
照1分=1000元纳入安全特殊贡献奖中兑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宁夏电力公司安监部。
附表: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序号
违章现象
记分标准
1
接、发调度指令未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
2
操作票无编号、错编号;
未提前编页码顺序号;
未填写设备双重编
号;
未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
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
辨认。
3
倒闸操作未履行唱票、复诵制度。
4
倒闸操作没有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和拉合方向。
电气设备操作
后,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5
工作票任务含糊不清;
未填写设备双重名称;
无编号,错编号;
修改
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6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或签字不全、代签。
7
不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8
工作负责人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9
没有按规程要求收执工作票。
10
工作延期或终结未及时办理手续。
11
工作票、操作票未盖“已终结”或“作废”印章;
或未每月进行统计考核。
开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