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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
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见机构设置图)
市民政局机关设置23个职能处室和1个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5个二级单位、12个直属单位。
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社会福利管理处、社区工作处、基层政权建设处、社会救济处、
优抚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安置处、救灾处、婚姻管理处、殡葬管理处、区划管理处、行政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离退休干部处、纪委(派驻检察处)
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二级单位:
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福利机构、福利院、殡仪馆、公墓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老龄协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处
直属单位:
征地后超专人员管理办公室、接受救灾捐赠事物管理中心、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假肢技术矫正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SOS儿童村、救助管理事务中心、马家楼接济服务管理中心、民政教育管理学院、北京市接济服务管理中心、北京社区报、军供站
三、主要业务职能
对民政局“三定”中的15项主要职责进行分类,可以概括为四大项工作: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生活救助。
即: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目前,北京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1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制定,北京市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2040元/人/年。
城乡低保申请由各区县的民政局进行审批,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低保金的享受方式分为:
全额和差额。
北京市的社会救助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横向:
低保人员除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
纵向:
享受救助的人群正在不断扩大,北京市现在对收入比低保高但又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体也进行救助。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对于符合条件的村民给予吃、穿、住、医、葬5个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条件:
老年、残疾或年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这种救助是临时性的,一般不超过10天。
以申请为原则,即由流浪乞讨人员自己申请救助。
在十八个区县,设置了救助站或者救助工作站,市局设置了2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4、社会养老服务。
如何采取措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为了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制定了“9064”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即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
目前,北京市民政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今年,我局制定了在全市建设1.5万张床位的目标。
目前,该目标已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研究制定“民办公助”政策,即采取一定的鼓励或者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如:
对社会建的养老院,按照床位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券。
此外,还包括开展老年优待工作。
发放老年优待证。
5、孤儿弃婴养育。
对孤儿、弃婴进行抚养教育由儿童福利院承担。
6、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权益保护。
即对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确认并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主要由区县民政局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市民政局进行确认。
区县民政局承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评选,市民政局承担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的评选。
对因见义勇为人员致残的,还应当进行评残。
7、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保障。
建设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保障有生活补助、医疗补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7]15号))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涵在不断的丰富,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如,今年推出的丧葬补贴、公益性墓地等惠民政策。
(二)专项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
1、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包括: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的登记共涉及5项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的登记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即,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
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包括:
(1)对合法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即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管理。
年检。
(2)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对没有在民政局登记即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予以取缔。
2、殡葬行业的管理。
承担殡葬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
行政许可事项共有3项,即:
开展殡仪服务许可,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建设公墓许可。
3、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
4、假肢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给残疾人或患者组装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专用件的企业,予以资格认定。
5、福利企业性质认定。
对于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认定为福利企业后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6、婚姻登记。
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市民政局负责: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台湾、华侨的结婚、离婚登记。
区县民政局负责的是本市居民与本市居民或者与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财产、债务等都没有争议。
离婚证、结婚证的补领。
7、收养登记。
即让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成为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要进行收养登记。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外国人、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台湾、华侨收养。
区县负责除此以外的人办理的收养。
8、行政区划管理。
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与毗邻省市的界线管理,区县边界争议的调处。
9、救灾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建设,储备救灾物资,组织核查并对外发布灾情,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灾后重建以及灾民的救助工作。
对受灾省市的援助。
10、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制定北京市福利彩票管理规范;
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对北京市彩票销售中心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购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风险管理体系、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全市福利彩票代理销售情况;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代理销售网点规划备案;
对北京市彩票销售中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分为三个等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民政局的工作包括对社会工作人才的登记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职业规范、薪酬体系和继续教育等制度,开发社会工作岗位。
12、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13、推进社会慈善事业。
包括组织捐赠,制定促进慈善的政策。
(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
1、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接收安置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及退出现役士官,本市退伍义务兵农转非。
2、革命烈士审批工作。
3、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优待。
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调残工作、义务兵的优待、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等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的评残等工作。
4、双拥工作、军运接待转运。
双拥即: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社区建设
居委会、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每三年要进行一次换届。
拟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本市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指导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四、其他行政职能
(一)行政处罚职能
主要涉及到社会团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基金会管理、殡葬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七个方面。
(二)行政复议工作。
对区县民政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到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信访工作。
五、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确认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