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学合作协议书三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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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办学层次及学制
第三条:
联合办学以中专/专科学历为主,学制为三年。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甲方的师资能力、教学设施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开展其它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模式。
三、招生时间及专业设置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适应新的招生(政策)环境及就业市场的需要,在招生方式和时间安排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
春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三月初,秋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八月底。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合办学的专业应以定向就业市场为主,现双方选择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共四个定向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定向委培专业采取2.5+0.5学制,即在甲方两年半时间,最后半年由乙方安置在相关定向用人单位带薪实习,在定向委培学生获得毕业证后,由乙方定向安置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六条:
为了更好的定向安置在校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等工作,甲乙双方要积极的负责组织动员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参加(实习)就业工作。
同时,在校定向委培提前(实习)就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甲方负责保留。
四、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
负责定向委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甲方负责对合格的毕业学生有颁发中专/专科毕业证书的义务。
第八条:
甲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甲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
使定向委培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定向委培学生圆满的实现定向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
甲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委培学生保持良好的(实习)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做好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和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甲方不得和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合作,并不得将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一条: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甲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甲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
甲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乙方补偿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由甲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联合办学期间,甲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定向委培学生专业技能的基础培训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入学面试、考试等工作,负责与面试、考试合格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负责对委培合格毕业学生的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定对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从定向委培学生实习之日起计算)。
乙方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服务期内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和甲方相同专业的联合办学合作业务。
并不得在甲方所在地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
第十七条: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乙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
乙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甲方补偿有关经济损失。
乙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联合办学期间,乙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六、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乙方定向安置委培学生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协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工资标准如下:
1、定向委培合作的各专业学生实习期(六个月)月薪为770元以上(含770元/月)。
2、定向委培学生正式就业期月薪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月)。
3、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时的食宿、福利待遇,由实习、就业企业按规定负责办理。
七、定向委培费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收取三年委培学生的基础技能委培费1500元/人和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三项合计5000元/人。
乙方按两个学年度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三项费用分两学年收取,具体收费如下:
1、第一学年乙方收取学生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50%(即75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
乙方与定向委培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
乙方按规定开出发票给委培学生。
2、第二学年乙方在9月10日,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50%(即100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
3、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者,第二学年的交费时间提前到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一次性交清。
如有定向委培学生未交清上述三项费用者,乙方不安置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作,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自负。
八、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实习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定向委培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等各专业委培学生,乙方必须安置学生到相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一个月和相关单位实习六至八个月。
实习期间,定向委培学生主要学习专业技能知识和粤语。
通过学习,使定向委培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为今后顺利的定向就业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定向委培学生经实习、考试合格者定向安置,不合格者继续(实习)学习,待下次定向就业时再参加面试、考核。
委培学生不愿继续实习、续考者,乙方有义务将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其他专业就业,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定向就业协议》的规定相符。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向委培学生完成学业或在学习期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甲方按规定给定向委培学生颁发有效的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如定向委培学生未获得毕业证书,因此而不能定向(实习)就业安置和推迟就业的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未能定向安置学生(实习)就业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定向委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被处以退学者以及自动退学者,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工作中,擅自离职、辞职或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被辞退和开除者,乙方不负责第二次定向就业安置。
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学期间,如遇国家就业形势特别困难和政策性调整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定向委培学生不能按时实习、就业安置和被跟踪管理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对委培学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妥善将委培学生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则不属甲乙双方违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签字地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篇二:
身份证号:
丙方:
上述各方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校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
学校
三、办学地点
1、租赁办学,租期暂定年。
2、每年租金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万元,其中:
甲方占%股权,即出资万元;
乙方占%股权,即出资万元;
丙方占%股权,即出资万元;
上述各方出资均按以上股权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
各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权;
(5)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4)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10年规划,总容量设置为个教学班,名学生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年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人。
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市教科局核准。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市教科局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
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
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
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三方及三方以上)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