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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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鹤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较大损害;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内的;或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消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省民用核设施事件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 省政府或江门市政府认为需要援助处理、协调处理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镇政府(街道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环保局长任召集人。

必要时,市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资产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鹤山海事处、市供水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2.1.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长兼任。

2.1.3各专业救缓队伍

市联席会议设立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和事件处理的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江门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6)及时向市政府和江门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7)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海洋环境、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医疗救护、渔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评估事件影响与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4 调查处理组

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2.5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2.6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并做好公众的心理咨询工作。

2.2.7 饮用水安全组

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供水总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2.2.8 食品安全组

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输出生产场地。

2.2.9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宣传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省、江门市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

2.2.10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2.2.11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资产办协调职能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分;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环境应急救援经费。

市工商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应急调度。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和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物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气象信息,负责统一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贮存场所气象资料。

市水产局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鹤山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市供水总公司同时还应负责制水及供水安全。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非渔业、非军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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