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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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请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人民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转买银行:
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二)转卖银行:
将经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权益转卖我行的银行。
(三)承兑行:
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经我行认可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承诺付款行。
(四)宽限期:
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八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所需提供的单据主要包括:
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如需要,可要求卖方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已经承兑的汇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交单面函等。
第三章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办理流程
第九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转卖银行向我行询价,提供包括开证行、开证行所在地、单据币种和金额、汇票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信息,询价可通过传真、电邮、电话等。
(二)首次与我行办理转买福费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与我行签订福费廷协议。
协议签署后每笔福费廷业务可以报价函(OfferLetter)方式确认即可办理。
(三)如转卖银行同意我行报价以及报价函(OfferLetter)内容,则须将有关信用证和承兑电文副本(需签字或盖章作实)传真或扫描发至我行国际业务部。
(四)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转买福费廷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办理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分管行长、行长直至董事长审批。
(五)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与转卖银行成交,并由转卖银行发送MT799福费廷转让电文至我行国际业务部,同时,转卖银行需向开证行发送通知福费廷已转让的MT799电文,告知相关款项让渡事项,并将款项让渡报文签字或盖章作实后传真至我行。
(六)在收到转卖银行MT799电文后,国际业务部根据电文要求以双方约定时间扣收有关利息后付款给转卖银行。
同时向转卖银行发送MT799电文确认付款金额、付款日、到期日以及我行收款路线等信息,并说明如开证行到期日直接向转卖银行付款,要求转卖银行及时归还我行转买款项。
(七)催收
1、如信用证中有索偿条款,在到期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国际业务部应通知转卖银行及时向相关偿付行索偿。
2、如信用证中无索偿条款,我行在业务到期日没有收到转买款项,应及时提请转卖银行协助我行向开证行催收。
第四章转买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期限、计费和计息
第十条转买福费廷的融资利率由国际业务部根据国家风险情况、代理行风险情况以及同业竞争情况提出报价。
转买福费廷的融资利率确定标准为:
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风险、开证行资信状况和装运日期、融资金额、期限等在LIBOR或SHIBOR基础上加一定幅度的利差点数。
第十一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实际融资日至承兑或承诺付款日的期限,可增加3—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
第十二条转买福费廷融资金额的计算公式
应选择适用直接贴现法来计算福费廷融资金额。
直接贴现法公式:
福费廷融资净额=承兑(承诺付款)金额-福费廷贴现利息-手续费及邮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福费廷贴现利息=承兑(承诺付款)金额x贴现期限(天数)x贴现利率/360(365);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福费廷协议(ForfaitingAgreement)
2、福费廷报价函(OFFERLETTER)
3、转买福费廷业务呈批表
由于各行对SWIFT报文的行文习惯有所不同,故对转卖银行给我行的福费廷转让报文、转卖银行给开证行通知转卖的报文和我行给转卖行的确认已付款报文的格式不做限制性要求。
附件1:
福费廷协议(中文版)
××银行,地址:
,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以下则根据交易地位互称为“卖出银行”和“买入银行”),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福费廷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其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福费廷交易。
1.福费廷交易
1.1在该总协议下,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在本协议中称为“债务人”。
1.2双方进行单笔福费廷交易时需签署福费廷报价函(见本协议之附件1)。
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于每一份报价函,每一份报价函和总协议应视同一个整体予以理解和解释。
如果总协议与报价函条款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报价函的规定为准,除非双方书面明示同意以总协议为准。
2.福费廷交易流程
2.1对于总协议下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买入银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2如买入银行同意买入某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买入银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买入银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2.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买入银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后2个工作日(定义参见下文)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买入银行的付款条件为:
(1)买入银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有关单据见本协议第5条);
(2)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
(3)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入银行;
(4)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3.福费廷交易条件
在本总协议下,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同意每笔福费廷交易应遵守下列条款:
3.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3.2买入银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3.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买入银行是可接受的。
3.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买入银行是可接受的。
4.贴现条款
报价函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4.1“贴现利率”指买入银行执行的融资利率。
4.2“贴现期”即融资天数,指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付款日至相关债权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如有),一年以360天计算。
4.3“LIBOR”指伦敦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其取值为福费廷交易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BankersAssociation)在伦敦时间上午11:
00公布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利率,可通过路透社或彭博相关页面查询。
4.4在总协议下,“工作日”是指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周六和周日除外)。
如果相关交易的支付货币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不同,则“工作日”也应包括支付货币所在地金融中心的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
5.单据要求
根据本协议第2.3条,卖出银行应向买入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以下简称“单据”):
(1)经卖出银行证实的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的真实有效复印件;
(2)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债务人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卖出银行的承兑电报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承兑电报确认债务人接受单据及付款到期日、并保证在到期日向卖出银行付款;
(3)卖出银行签发给买入银行的《债权转让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2),声明将债权下全部收款权益转让给买入银行。
如本协议双方认为附件2的债权转让书不能实现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则双方应另行订立一份新的债权转让书,以完成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
(4)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卖出银行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格式见本协议附件3);
(5)买入银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据或文件。
6.双方的声明、保证及责任
6.1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相互声明并保证:
(1)双方有权签订、执行总协议及报价函,并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以履行总协议及报价函下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均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在总协议及报价函中的责任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可执行的义务。
6.2卖出银行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1)卖方拥有的未到期债权是合法的,且此债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留置、限制、抵销、反索偿、股权或优先求偿权所干涉。
(2)卖方的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并且可自由转让。
(3)卖出银行不会采取影响债权有效性或影响债务人发出的承兑有效性的行动。
(4)如果在到期日债务人将债权项下的相关款项仍支付给卖出银行而未支付给买入银行,卖出银行保证将收到的全部款项立即支付给买入银行。
(5)如果在到期日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卖出银行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
(6)如债务人违约,卖出银行将根据买入银行的要求为其提供一切合理的帮助,并在由买入银行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帮助追偿欠款。
(7)根据本协议第2.3条关于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的规定,卖出银行不得在未经买入银行事前同意的情况下,认同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或放弃行使卖出银行在相关交易或单据下应有的权利或救济。
(8)在进行福费廷交易期间,未经买入银行事前书面同意,卖出银行不得同意:
(a)债务人对任何本金或利息的付款、偿付日期进行延展;
(b)债务人减少本金的支付或偿付金额。
6.3买入银行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1)买入银行买入债权是完全基于其自身的决定。
(2)福费廷交易下买入银行对卖出银行无追索权。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买入银行未能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则卖出银行应根据买入银行的要求回购债权,立即将款项支付买入银行,并承担买入银行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a卖出银行违反了本协议下的声明、保证、义务或其他条款和条件,或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职责。
b国际信用证项下业务卖出银行未能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卖出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
c因法院颁发支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无论是最终的或是暂时性的命令,导致买入银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d卖出银行或相关客户欺诈、违约出售给买入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3)买入银行保留为完成一笔福费廷交易而向卖出银行要求提供报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