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及样板间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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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及样板间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新城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等

建筑工程承包

发包单位:

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有限公司

中国·廊坊市

二○一三年柒月捌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单位:

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结合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新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售楼处及样板间

1.2工程地址:

廊坊市永清县

1.3承包范围及内容:

施工图纸及甲方现场所示范围内的基础、土建、室内粗装饰、外装修、水、电、暖安装等所有工程。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可认定部分分项工程由其他乙方分包,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自2013年7月8日开工,至2013年10月8日竣工,总工期为90日历天。

2.2在工程施工期间,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如须调整,则须按下述程序办理:

2.2.1乙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管理部报送符合其规定格式要求的工期调整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2.2甲方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工期调整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7个日历天内予以核实后报送甲方总经理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符合其规定格式要求的工期调整书面意见书,工程工期方可相应调整。

2.2.3上述书面报告和/或审批资料,除须相关直接责任人亲自签字确认外,必须同时加盖有相关部门和/或公司行政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该书面报告和/或审批资料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2.3本合同项下工程必须严格遵照工期要求完工,并确保在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款中扣除);如乙方提前竣工,则每提前一天按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4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甲方书面审批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可以顺延,发生的费用各自承担。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验评标准合格等级和甲方的要求。

3.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1款规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以及工程款的拨付

4.1本工程造价暂定375万元(大写:

叁佰柒拾伍万)

4.1.1售楼处:

法式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层高6.0米),外墙为干挂石材;造价暂定2500/平方米。

4.1.2别墅样板间:

短肢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含地下室),内装修为混合砂浆抹灰,门窗为中空玻璃断桥铝,其他根据图纸,造价暂定2000/平方米。

4.1.3结算计价方式:

由于本工程时间紧迫,工期较短,故本工程执行2012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河北省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廊坊造价信息价为准,造价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认价现场确定。

4.2本合同项下工程所涉及的税费等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总价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代表

5.1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甲方代表是张学权。

5.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乙方代表是。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图纸4套,现场的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由甲方完成。

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及时阅读、熟悉图纸,并根据图纸作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乙方有义务发现图纸中的错漏,并报告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设计及时解决。

6.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后通知乙方参加设计交底会,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书面报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会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甲方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更不得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工期等有关的要求,只有在甲方认为乙方所提出的建议有利于设计和施工,不影响工期且不增加工程费用的前提下,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书面审批流程予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6.3乙方在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需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报告,由甲方会同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到现场视察并协助解决处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须遵守国家、河北省及廊坊市县及甲方对安全生产、施工场地、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和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

6.5乙方必须教育和督促其施工作业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甲方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安全、现场整洁、文明,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应及时清除建筑和生活垃圾和不使用的临时设施。

6.6乙方按本合同项下工程的需要自行提供和维修现场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和围栏,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7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8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所有通知、指令等,均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时可采用口头通知,但事后必须用书面确认,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6.9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送交报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期等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6.10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11乙方须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的5天之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交给甲方工程管理部,并按甲方工程管理部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6.12乙方必须按甲方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按甲方工程管理部下达的周节点及月计划安排好施工;当甲方工程管理部认为乙方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时,有权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

6.13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报送预算书(结算书)等资料。

乙方如违反本款规定,则视为同意按甲方的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6.14未经甲方书面审批确认,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及其下属任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付款承诺等)。

6.15在工程施工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因工程施工原因(或与工程施工相关)而开具的各种罚款、处罚等,属于乙方责任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乙方须保证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和不给甲方造成任何责任和费用。

6.16甲方须配合乙方做好定位、放线等相关工作(包括放线、人工清槽、土方抄平、坐标点的引桩及保护工作);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对某些主要材料,委托乙方采购,必须事先经甲方对材质、样式等同意认可;其他各种材料原则上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但需要甲方同意认可;乙方须紧密配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等等。

6.17乙方需签收甲方及甲方委托单位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否则,只要有甲方签字并有第三方见证,该书面文件即视为乙方已认可,将作为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6.18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工程会议,迟到者按照100元/次予以处罚,缺席者按照200元/次予以处罚。

相关会议纪要也将作为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双方签字)。

第七条质量检查、检验和中间验收

7.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根据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的合理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此发生的整改、返工责任和费用。

7.2虽经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检查、检验,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7.3没有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的书面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隐蔽。

7.4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须在隐蔽或中间验收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附乙方自检记录,并且注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7.5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甲方再次予以验收,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6无论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7甲方工程管理部及甲方代表一经发现乙方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部分,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竣工结算

8.1本工程结算执行2012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河北省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廊坊造价信息价为准,造价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认价确定。

第九条材料设备采购

9.1材料设备均乙方自购,但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必须是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经过复检,复检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须满足设计施工图纸和业主单位的要求。

9.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建安工程发票。

第十条员工及作业资源管理

10.1乙方所聘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均须与乙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须由乙方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或综合保险费用)等。

10.2乙方所聘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发生工伤、人身伤害及其他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3鉴于工程施工的特点,乙方所聘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均须持证上岗(特殊岗位必须同时持有特种作业岗位证书);如乙方违反本款规定,则甲方工程管理部有权进行监管,直至罚款。

10.4乙方进行工程施工所需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采取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引进使用。

10.5乙方所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发生工伤、人身伤害及其他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6乙方及其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材料商等,未经甲方代表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围堵或冲击工地现场、甲方总部办公区域、政府有关部门等场所,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人民币200000元/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罚款,并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印章管理

11.1乙方因工程施工、报监、报检、报送资料、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等需使用甲方和/或甲方项目部的印章,则须按甲方的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12.1变更和签证的实施

12.1.1涉及设计院图纸错、漏原因的变更单,下发前需有甲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设计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

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12.1.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1.3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等函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甲方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核对。

12.1.4如果涉及到返工,乙方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甲方相关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

未能立即行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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