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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1doc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1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一、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论应用于对外投资的实务中。

因此,在设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遵循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

一是相互牵制原则,是指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二是领导带头原则,即内部控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三是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的赋予作业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体结构原则,指单位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成为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

设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建立对外投资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

投资资产中的有价证券,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他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

因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是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重要保证。

2.确保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投资法规。

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在投资时的各种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投资法规,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对外投资资产、收益在会计报表中合理反映与揭示。

无论现实的、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政府,必然会关心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收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企业要使利益相关人和审计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就必须对对外投资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地控制,对取得的投资收益予以合理的揭示,防止计价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和其他原因导致报表错误。

三、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按照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至少应包括:

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检查等内容。

1.投资项目立项。

企业投资部门在投资立项前,首先应考虑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品种、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然后对要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企业审批部门立项备案。

企业无论是对外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成功与失败的结果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此就必须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要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并根据这一要求设置职务分离制度,批准对外投资活动的负责人级别,各种具体的呈报和审批手续。

另外,应建立规范的投资项目立项控制制度,如企业投资立项授权制度、投资部门投资意向申请书、投资部门投资项目报审制度等,保证对外投资活动在初期就得到严格的控制。

2.投资项目评估。

单位可授权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

评估控制的重点:

一是项目评估小组是否有能力承办该项评估业务,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如果是委托了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还应当重视对中介人选择的控制,以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二是评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加强投资项目合法性控制。

因此,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时,就应充分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符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三是评估投资项目的有效性,不能局限于某一时点或某几个时点,而是要评价投资项目有效性在一定时期内能否持续发挥作用。

四是加强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围绕目标的实现,分析评估该投资项目内、外相关的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使对外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3.投资项目决策。

在对投资项目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决策层可对投资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规模,对企业的经营发生持续的影响。

因此,企业要想通过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或者达到其他的投资项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决策体系来应付对外投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瞬息万变的投资机会中,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壮大企业规模。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控制时,一要控制企业决策层人员的组成。

就投资者来讲,由于其经营业务性质的限制,企业负责人不可能完全具备投资交易中所要求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巧,通常要求得到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商等的帮助。

鉴于此特点,该决策层的人员组成不能局限于企业负责人个人或是他能左右的几个人,而应由来自企业相互牵制的不同部门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投资专家组成。

二要控制决策结果。

决策结果不是企业负责人个人投资偏好,而是要广泛的听取投资部门和有关评估小组专家的意见或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

在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三要控制记录。

对所有的投资决策都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包括投资决策层人员背景材料、投资项目预计风险、收益的计算过程等,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备日后查考。

4.投资项目实施。

在选择了最优投资方案后,企业高层管理部门可授权投资部门或聘请相关机构实施投资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

一是投资业务实施的职务分离。

如投资实施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相分离;负责投资业务处理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相分离等。

二是投资业务记录的控制。

基于投资分散化原理,一般企业的投资都呈多样化,如股票、债券、国库券、股权证明等,为及时总括地反映对外投资购入、处置、结存情况,在企业财务

部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企业投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

三是投资资产转让的控制。

由于各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各种场外市场自由买卖,证券持有人可以随时委托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卖出证券。

所以,为防止从事投资交易的直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证券以谋取私利,确保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安全、完整,对投资资产转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四是投资资产的计价、反映的控制。

由于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变动,在会计上如何对投资资产价值进行计价和在会计报表上如何合理地反映其价值,企业就必须设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故意歪曲对外投资资产的真实价值,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

五是投资收益合理揭示的控制。

作为企业一部分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自然要求企业合理地揭示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

另外,国家税务部门也极为关注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企业应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合理地确定投资收益时间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赢得投资人和国家税务部门的信赖。

5.投资项目检查。

企业应重视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检查,确保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投资项目检查的主要职责有:

首先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然后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另外,可对执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应当对委托单位已建立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检查报告,最终促使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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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1

4.1.4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

由股份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1.3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1.4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及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

2外派人员的委派

2.1股份公司向被投资企业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被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2.3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副总裁级以上人员出任,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总监级以上人员出任。

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正部级以上人员出任。

2.4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相应的分管副总裁提名推荐,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2.5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

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2.6公司确定向被投资企业外派人员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

2.7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2.8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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