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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最终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

但近年来,世界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从不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甚至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总结其成功经验,将为其他国家(地区)加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意义。

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一直以来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地区),不仅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而且管理效率普遍比较高,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以联邦和各州法律及行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职责为基础的,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共同特点是严格、灵活和以科学为基础。

通过联邦政府授权机构的通力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互为补充、相互独立,复杂、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1法律法规方面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

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

一百多年来,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七部法律组成。

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无数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

除了以上食品安全管理法令,还有一系列程序性法规以规范立法程序和实施国家样本检验及监测计划。

程序性的法规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顾问委员会法案》以及《自由信息法案》。

此外,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制定并发布食品法典和食品生产的卫生标准。

前者适用于食品零售业包括餐馆和杂货店,指导零售食品企业在其操作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后者包括了现行制造、包装和保存食品行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

1.2管理机构方面

在管理机构上,各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联邦行政部门主要有:

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和环境保护局。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另外,一些在科研、教学、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保证食品安全职责的机构有:

卫生部的疾病控制中心和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农业部的农业科研局、国家科研、教育及其相关领域合作局、农作物市场管理局、经济研究局、粮食检验、批发商和农场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和贸易部的国家海洋渔业局。

1.3风险分析方面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美国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也是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以前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决策偏重于食品添加剂、药物和杀虫剂对食品生产和供应中的危险性分析,近年来,联邦政府更加重视微生物病原菌等方面的风险分析。

美国政府已经完成了蛋及蛋产品中沙门氏菌的风险分析,完成了第一个“从农场到餐桌”的数量化微生物风险评估,这样就可以对各类食品中沙门氏杆菌进行测定,从而判定食品中的沙门氏菌是否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威胁。

美国已制定减少沙门氏杆菌执行标准,屠宰场和原产品均必须强制执行。

美国的风险管理通过训练有素的立法机构操作,其惟一的目标就是对美国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

每年美国的食品安全机构都要开展合作,一起制定综合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年取样计划,用来检验美国食品中药品和化学物质的残留。

另外一个就是检验抗生素在动物中的使用,包括抗性阈值和检测的建立,得到关于产生抗性因素方面的信息,在需要的时候采取行动,包括限制药品的使用,从市场上撤回有问题的产品等。

在风险管理上,美国是最早应用HACCP系统的国家,并通过立法在一些食品加工制造部门强制实施HACCP系统,目前美国海产品、肉禽产品及果蔬汁加工都要求执行HACCP系统。

1.4召回制度方面

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以及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

美国食品安全检疫局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

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

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

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

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

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撇下食品;另一种是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企业召回食品。

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是在食品安全检疫局或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的,其主要步骤如下:

(1)企业报告;

(2)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或食品安全检疫局的评估报告;(3)制定召回计划;(4)实施召回计划。

2.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恢复消费者的信心,近年来欧盟从加强食品安全立法、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完善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强化食品可追溯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1法律法规方面

2000年,欧盟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局”,同时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定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近年来,欧盟不断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行动,尤其自2000以来,欧盟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

以食品卫生法规为例,欧盟出台了许多理事会指令,这些指令又经过了数次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从农场到餐桌”的综合治理,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和HACCP原则等。

目前欧盟已经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

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

2.2管理机构方面

为了更好的对在欧盟内部生产并出售的食品以及在欧盟内部出售的进口食品实施管理监控,使消费者恢复食品安全方面的信心,欧盟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处理食品安全、消费者健康以及与农业相关的国际关系等领域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欧洲食品安全局,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欧洲食品安全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意见等。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的主要职责是为欧洲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安全提供保障并保持相关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新;对欧盟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及公众健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欧盟其他部门、成员国政府等各界开展合作。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欧盟在食物安全、动物健康、植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得到实施;主要活动是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写入监督报告。

2.3预警机制方面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是根据欧共体条例第178/2002号建立的,该条例为欧盟的食品法规制定了一般性原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物的管理程序。

建立该系统的目的是为欧盟各成员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提供有效的途径,交换有关信息,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当某一成员国发现存在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警情时,应立即在该预警系统下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则立即将信息传递给各成员国。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包括两类通报。

(1)预警通报

当一成员在市场上发现有危害的食品和饲料,需立即采取措施,这时要发出预警通报。

预警通报是由发现问题的成员国进行通报,并要指明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撤离市场/召回等。

这类通报的目的是给其它成员国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确定在其市场上是否也有相关产品,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2)信息通报。

是指某一食品或饲料被确认存在危害,但因为这类食品或饲料并没有进入欧盟成员国市场,而无需立即采取行动。

这类通报大多是涉及经检测被拒绝在欧盟口岸之外的食品和饲料,因此,它们并没有真正进入欧盟市场。

2.4可追溯制度方面

欧盟是最早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的。

1997年为应对疯牛病事件,欧盟开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尤其是牛肉制品的追溯体系。

2000年1月12日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

其中提出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首次把“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责任,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

2000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要求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能够进行跟踪与追溯,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

按照欧盟的规定,食品、饲料及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其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为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和代码系统等,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都进行详细记录。

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有义务自行记录其生产所用原料的质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

根据这些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查明问题出在哪里。

3.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日本,“安全”、“安心”是国民普遍关注的课题,尽管国产食品较进口食品价格高出几成甚至几倍,但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仍然将本国产品作为首选,反映出日本民众对国产食品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强的信心。

3.1法律法规方面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日本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

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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