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更新单元公共设施配置指引东自然资144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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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为促进城市更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承载力提升,彰显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内涵,结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定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设施的配置标准。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出台后,与本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为准。
学校规划选址和建设规模应与其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相匹配,结合片区内学校分布情况及学位需求统筹确定。
学校应独立占地,宜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位置,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因教育设施整合调整撤并的学校原址,应继续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禁止商业开发,若由于周边环境影响确实不适合教育办学的,应论证说明。
更新单元(或大型改造片区,下同)内应按规划新增居住人口(对比原控规)进行学位校核。
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应按照规划总居住人口进行学位校核。
幼儿园需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小学、初中应在控规片区内统筹,高中在镇域范围内统筹。
规划居住总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的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在更新单元内自行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有条件的宜设置高中。
经校核需在更新单元外统筹解决小学、初中学位,且规模超过6班的,应在单元划定阶段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新建幼儿园需独立占地(可不独立分宗),千人指标为45座,每班不超过30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0㎡,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小学千人指标为95座,每班不超过45人。
一般地区生?
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3㎡,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2㎡。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若为寄宿制小学,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
初中千人指标为40座,每班不超过50人。
一般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3㎡,近期实施地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9.6㎡,特别政策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若为寄宿制初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
高中千人指标为25座,每班不超过54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4㎡,若为寄宿制高中,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
表1教育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配置标准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
每班人数(座)
≤30
≤45
≤50
≤54
千人指标
(座/千人)
45
95
40
25
生均用地面积
(㎡/座)
≥10
一般地区:
≥18
近期实施:
≥15.3
特别政策区:
≥12
≥23
≥19.6
≥15
≥22
生均建筑面积
≥8
≥7(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座)
≥9(若为寄宿制,则增加5.5㎡/座)
≥14(若为寄宿制,则增加7㎡/座)
注:
特别政策区指用地紧张的中心区和TOD、高品质连片更新地区等高强度开发地区;
2018年重点更新单元生均用地按照特别政策区的标准执行。
1.社区公园。
居住区每500米半径范围内应建设一处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设施配置应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居民散步与交往需求。
规划布局应处理好与慢行交通、机动车交通的关系。
触发条件:
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6000㎡的社区公园。
校核标准:
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1㎡。
校核范围:
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2.社区体育公园。
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功能设置参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执行。
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以,上或规划居住总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须配置一处不少于3000㎡的社区体育公园。
按照更新单元(大型改造片区)总居住人口校核,人均指标0.3㎡。
单元范围(大型改造片区)内的社区体育公园,包括现状已建成的、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以及拆除范围内贡献的。
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单元划定阶段不需校核)。
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
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公共厕所等设施,可设置小型商业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及运营管理按照《东莞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触发条件:
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新增居住人口达到0.5万人或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的,应配置一处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可独立占地或附设。
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则可将原控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指标纳入指标核算。
4.社区中心。
每3~5万居住人口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区中心,居住人口1.0万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区可设置一处社区中心。
社区中心宜选址在居民出入方便的位置,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社区中心应复合设置,
功能由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和社区体育公园两部分组成,用地表达为C3+C4,用地规模不少于8000㎡,容积率1.0~2.0。
5.指标核算。
社区中心用地按60%计为社区体育公园用地。
鼓励社区体育公园与社区公园复合建设,指标可以统筹核算。
周边社区公园及社区体育公园配套完善、覆盖率高的单元,可申请适当降低社区公园及体育公园的配置指标,节省的用地面积应优先安排其他的集中公共用地。
(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单元划定阶段不需配套)住宅项目的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商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
每宗用地规模大于等于1公顷的住宅用地(含商住用地),均应配套以下设施:
1.文化活动室。
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应包括老年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图书阅览室(不少于30㎡)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等设施。
2.户外体育活动场地。
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总用地面积不少于500㎡。
应包括儿童活动场所、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健身器材等。
3.老年人日间照料室。
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应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等相关功能用房设置。
4.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最低不少于50㎡,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需配置。
5.居民议事室。
建筑面积不少于50㎡。
以居住、商业、新型产业、交通枢纽或大型公建等功能为主的片区应考虑设置公交首末站。
首末站选址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临近城市客运交通走廊,便于换乘;
在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业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人群活动密集区,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规划总人口在0.7~3万人的居住区宜设置首末站,3万:
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首末站。
公交首末站服务能力一般不宜大于3条线路,用地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每辆标准车首末站的用地面积按90~100㎡/车计算,不具备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800~1200㎡;
考虑停车功能的首末站面积2000~4000㎡,重点区域的首末站需按照功能重新计算面积,首末站均允许采用附设等形式设置。
更新单元(片区)规划总居住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应设置一处不少于800㎡的公交首末站。
若按原控规在拆除范围内落实了公交首末站的,则可将原控规的公交首末站纳入指标核算。
严格落实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控规中关于停车位配建的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0.8㎡/人,应结合交通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选址布局。
社会公共停车场可采用多种方式灵活设置,鼓励与公共绿地、文化、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组合设置,允许采用地上、地下、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建设。
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相关标准及要求建设充电设施,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配比不低于25%。
(三)配建停车位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25~30㎡/个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35㎡/个计算。
表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单位
标准
说明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R)
R1
一类居住用地
车位/100㎡建筑面积
≥1.2
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10%
R2
二类居住用地
≥1.0
R3
三类居住用地
≥0.8
R0
租赁住房用地
≥0.5
R6
R61
幼儿园用地
车位/100学生
≥4
R62
小学用地
≥1.1
R63
中学用地
≥2.0
R64
九年一贯制学校
≥2.5
公共设施用地(C)
C1
行政办公用地
其它办公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3.0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二类体育馆
2.0
C5
医疗卫生用地
>
3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6
100-300床的医院
<
100床的医院
≥0.3
独立门诊
C6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车位/班
≥0.4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M)
M1
一类工业用地
≥0.2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M0
新型产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M)
W1
-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