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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民事权利

支配权

①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②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①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②分为:

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形成权

①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

抗辩权

①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②主要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人格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

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

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效力待定的

是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

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概念

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

特征

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本代理、复代理、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客体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事实上,还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延长)

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的中断

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范围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2)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效力

(1)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后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诉讼时效

中断

法定事由

(1)债权人提起诉讼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的中止

指在普通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发生。

分则部分

物权法的核心考点

物权法定

①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那些权力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②内容法定:

又称“类型固定”。

③效力法定

④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物权

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杈人为回复物杈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分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

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5)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1)请求人为物权人。

(2)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3)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4)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概念: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动产

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具体适用: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

②抛弃动产质权;

③动产买卖;

④动产赠与;

⑤动产质权的设立;

⑥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立质权)的设立;

⑦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

不动产

重要特点:

①法律行为必须有效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原则上必须公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①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

②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③不动产买卖;

④不动产赠与;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⑥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⑦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

⑧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

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登记簿之日。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预告登记

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种类

预售商品房等不动产;

不动产买卖、抵押;

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申请

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共有

两人以上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

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按份共有:

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物的

管理

与处

共有物的处分

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

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

赠与共有的羊)。

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协商确定;

不能确定的,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3)内容的意定性。

(4)客体亦具广泛性。

地役权的设立

⑴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⑶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其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担保

特征:

从属性;

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

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

共同抵押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

按份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连带共同抵押: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杈的设立须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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