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财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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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规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局系统各项资金的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并负责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检查监督。

(二)组织局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并指导和监督其财务工作;

每年组织对局系统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会同监察室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同监察室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包括机关本部部门预算管理、机关资金运作、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的管理。

局各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分别独立运作。

第六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资料负责。

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政府采购员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按照省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局机关和与财政有经常性领拨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都应编制部门预算。

第八条 

局系统预算为一级预算单位,由规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局机关和与财政有经常性领拨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为非预算二级单位。

第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的要求编制预算,对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

(二)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保证局机关和各直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按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预算原则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

1、部门预算编制时间按照本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通知的要求编制上报。

2、部门预算编制内容按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口径编制。

(二)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1、一上。

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和下年度各自的工作计划和需求项目,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的预算建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综合平衡,然后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建议,送规划财务处汇总,报局长或授权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2、一下。

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局系统预算控制数,结合“一上”的预算计划,提出局系统预算控制数的分配指标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核定,转下达给各二级预算单位。

3、二上。

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分配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后,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形成局系统预算建议草案,报局长或他授权的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

4、二下。

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年度局系统部门预算计划,转下达各二级预算单位,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直属非预算二级单位的预算编制

(一)根据省局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工作任务结合上年度收支状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每年3月份前提出本年度收支预算,送规划财务处审核;

规划财务处提出核定各单位年度经营指标方案报局长或授权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后下达,各直属非预算二级单位根据核定经费预算执行。

(二)根据上年度收支状况和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提出本年度个人年收入(工资和各种津贴或补贴)预算计划,在每年2月份前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执行的原则:

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1、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计划,征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要按时在“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系统”网上申报各月份用款计划,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

各单位再根据省财政厅批准后的用款计划,执行预算。

2、直属非预算二级单位按照核定年度经费预算,依法完成经营收入指标,按章纳税,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批准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二)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

各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年度中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的,由各二级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申请,说明其原因、依据、内容等,在年度的5月20日或9月20日前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决算

年终,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和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

凡属本年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各项应缴款要及时上缴,各项支出按规定的渠道如实列报,进行年终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报表及文字说明和财务分析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形成局系统的年度部门决算报告,报局领导审查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局系统二级单位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必须进行绩效评价。

(二)按省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局系统二级单位应成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

(三)局系统二级单位有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必须向局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办公室报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和自评报告;

局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组织评价,形成局系统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和自评报告,送局领导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由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送局规划财务处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由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送局规划财务处初审,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1、单位由配备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帐外现金,日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收付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会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各单位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或财务主管授权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超出规定授权支付方式范围,都必须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三)对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各单位所规定管理权限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条件和手续

因工作需要借款,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所在单位规定管理权限负责人批准,由在职人员(含合同工)办理借款申请。

申请要注明款项的项目名称、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各单位承办会议,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凭会议通知或批准的会议费用预算,注明会议支出的资金渠道,办理借款。

(二)借款金额的额度审批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定。

(三)凡已办理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5天内办理核销手续,不得长期挂帐;

各项借款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核销手续;

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12月29~31日不办理财政资金借款。

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

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度下达的预算计划内,应按规定有相关合同或辅助资料的,要提供相关合同或辅助资料,凭合法的票据,需要填制相关凭证的,按相关凭证内容填写,由经办人签名,购物品的并有验收人签名,经单位规定支出管理权限负责人批准签名后才能办理。

(一)凡不符合开支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白头单和三联单(收据)不得作为报账依据。

(二)具体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各单位的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钱柜”,否则按违纪论处。

(二)各单位票据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实行领用回缴制度。

(三)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省级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凡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间申报;

其中二级预算单位列入部门预算一并申报,非二级预算单位列入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一并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各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形式,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照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其中:

(一)协议采购:

必须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中标的年度协议供货商处实施采购,不得在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其非中标品牌物品。

(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

必须由单位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局监察室。

(三)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由单位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编写“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方案”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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