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人员考试A类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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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人员考试A类试题
三类人员考试A类
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0、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3、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1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15、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6、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7、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以及危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18、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9、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
20、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2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2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24、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25、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26、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27、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8、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建筑企业违反规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0、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的;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34、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35、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36、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3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3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39、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40、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41、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3、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44、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46、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47、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4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护资质生产企业的人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
4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5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51、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53、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5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55、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56、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57、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58、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59、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系统,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60、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61、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62、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3、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64、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5、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6、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67、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68、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业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69、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
70、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1、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7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
73、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74、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5、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
7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全数检查。
77、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时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合格达到合格。
DGJ08—56—2012《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节选)》
78、幕墙材料的要求:
幕墙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境保护要求。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节选)》
79、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80、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节选)》
8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DGJ08—2077—20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节选)》
82、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DJG08—903—2010《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强制性条文(节选)》
83、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84、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多选题:
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8、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9、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10、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11、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12、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14、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15、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6、“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1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8、建筑施工企业①瞒报;②谎报;③迟报;④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②费用预付计划;③支付计划;④使用要求;⑤调整方式等条款。
2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②安全费用提取;③使用的程序;④职责及权限;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2、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㈢初中及以上学历;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23、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
2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5、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26、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㈠“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的10%,且少于20%;㈡“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
27、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㈠市安质监督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㈡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28、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9、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
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0、全面开展①安全达标;②开展以岗位达标;③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期生产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1、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32、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实训系统。
33、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3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
35、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36、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
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
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7、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38、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
39、凡新购、大修、改造以及长时间停用的起重机械,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节选)》
40、焊接、切割、烘烤;或热加工等动火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单选题: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煤矿企业,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6、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17、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