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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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鼓励引进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四大中高档新兴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落户在市政府确定的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园中园——新兴产业园区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10%。

对引进企业自投产或开业当年起5年内,第1—2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第3—5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大力实施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扶持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对每个新兴产业行业中财政贡献前3名的龙头企业,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3、推动企业加大技术设备投入。

对企业实施属于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实施零土地技改的,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和研发生产重大技术装备。

对企业应用单项价格超过50万元的“工业设计对接项目”,按实际合同执行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获得上级首台(套)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1:

1给予补助。

  5、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投入。

对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且已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合作费用补助比例比传统产业企业提高10个百分点,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参照传统产业企业政策。

支持新兴产业项目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对立项项目(应已申请发明专利)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强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股不超过30%的创业风险投资。

对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根据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情况,给予20—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其中对个别海外创新团队或国内高端创新团队携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来姚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实行3年偿还制度。

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初创期新兴产业企业,3年内给予房租全免、减半不等的优惠。

  7、深入实施专利标准品牌战略。

对当年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起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商标、知名商号、名牌的企业,奖励标准按传统产业企业上浮50%。

  8、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街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具体按余党办〔2010〕78号文件执行。

  9、加快制订新兴产业导向目录。

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

如没有列入本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也可享受上述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市财政安排5100万元专项资金。

  10、着力推动传统产业高新化。

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5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8万元。

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组成员,奖励2—8万元。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每家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5万元。

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和国家级信息化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11、鼓励企业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的,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技术股视同合作经费)的2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与高校院所间的技术对接活动,以及对社会组织开展技术对接活动的补助。

其中对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乡镇(街道)或其它单位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接洽谈活动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加强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国内外专利,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0.8—3万元;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奖励0.05—0.5万元。

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

对获得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对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参照执行)。

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专利执法和鼓励企业开展涉外诉讼。

  1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当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4—2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引进和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升级的各类创新平台,对在我市建立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测试)服务平台和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当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

对新列入宁波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

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和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2万元和3万元。

  14、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企业实施符合上级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我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单体设备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其中实施零土地技改的,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积极扶持企业上规模。

大力实施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培育扶持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前10名和亩均税收前10名(限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其中对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的,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销售终端网络建设,对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影响力的连锁(加盟)销售店,当年新增数量超过10家、20家、50家,且在本市当年新增销售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控股企业,按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规模实力型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成立企业集团,对当年新组建的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集团,奖励10万元。

  16、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服务业名牌参照此条执行)。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奖励5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级和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

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对专业行业协会主持起草联盟标准,经宁波市级以上标准化部门确认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申报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对立项且经验收通过的宁波级、省级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以内的补助(宁波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参照此条执行)。

  17、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且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度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金1倍(含)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1%以内的风险金补助。

  18、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

在全市企业中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30万元。

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FMS)、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效益明显且软件投入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每家奖励3万元。

  19、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积极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每年根据销售收入、财政贡献等指标,在每个特色产业基地中评选前5名龙头企业,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其中,模具产业单独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模具协会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20、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

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具体按余政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2100万元专项资金。

  21、大力促进商贸项目建设。

对本市企业新建或扩(改)建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乡镇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加快推进汽车城(4S大道)建设,对独立注册落户汽车城(4S大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其中对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沃尔沃等经总部授权的五大品牌汽车4S店在姚落户,按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22、培育规模企业和服务业品牌。

对本市企业投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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