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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2】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

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

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

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

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

(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上述要点

(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答案】

(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

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③“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

⑤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案例8】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70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200万股。

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

1999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32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3)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

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4)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

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

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6)2001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一笔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

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张某的认可。

(7)2001年7月1日,A公司的股东B企业向A公司借款4000万元。

经查明:

独立董事张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1999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2001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独立董事张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8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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