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律师审查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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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括:
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计量的监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供电、电讯、供水、排污、供气、环保、环卫、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协助委托人对机电、设备的选择,协助签订供货合同(协议);
1.7.3.5开工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施工执照,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1.7.2.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2.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1.7.2.5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2.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1.7.2.5.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1.7.2.5.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1.7.2.5.4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1.7.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7.2.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1.7.2.5.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2.5.8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2.6代办竣工手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竣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
包括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
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及园建工程、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本合同通用条款;
3.2本合同专用条款;
3.3本合同技术条款;
3.4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投标文件(如有)、监理费用报价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
5.监理服务费
5.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费:
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
72000元),该服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5.2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诺的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的预付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30%,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单据、书面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材料,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已对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监理费用的各种因素、风险、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予以完全、充分考虑。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和履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风险及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费用调整,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条件或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质量予以减少、降低。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7.定义与解释
7.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7.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5“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7.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7.1.8“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7.1.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1.10“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定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
7.1.11“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7.1.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13“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7.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7.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7.2解释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7.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7.2.2.1通用条款;
7.2.2.2专用条款;
7.2.2.3补充条款;
7.2.2.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6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8.监理人义务
8.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8.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合理的咨询意见。
8.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8.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文件等。
9.委托人义务
9.1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工程资料。
9.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9.3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9.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9.4.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0.监理人权利
10.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0.1.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10.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0.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0.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1.6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符合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允许承包人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10.2监理人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均须事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见。
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