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工程技术人员交流锻炼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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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流锻炼,是指有计划地选派一批表现突出的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到科研、设计单位参与桥梁科研和设计工作,提高理论水平;
组织部分科研、设计人员到施工单位参与现场施工,丰富现场施工经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设计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桥研院、施工设计事业部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所指施工单位是指集团一至六公司、分公司及各驻外指挥部(项目部)。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计划,有目标,“缺什么,补什么”原则。
(二)坚持“双向交流,优势互补”原则;
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交流锻炼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选拔条件与交流程序
第六条交流人员基本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
(四)五年以上桥梁科研、设计及施工岗位工作经历;
工作成绩突出,积极上进,有发展潜力;
(五)年龄4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交流程序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制定交流锻炼计划;
(二)各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计划确定交流锻炼人选;
(三)原单位和交流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交流人员的具体工作;
(四)交流单位将培养计划、工作安排及指定导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交流人员管理
第八条交流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各单位推荐交流人员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人。
第十条施工人员到科研、设计单位交流锻炼,参与科研和设计工作,尽可能参与未来承担施工任务的有关项目。
第十一条设计、科研人员到施工单位交流锻炼,参与现场施工,可带项目或课题深入现场研究。
第十二条原单位要保持与交流人员沟通,加强管理,定期向交流单位了解交流人员的现实表现,并对交流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交流单位要根据交流人员特点、专长,结合有关设计、科研和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交流单位可实行交流锻炼导师制。
指派责任心较强、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
第十五条交流单位要加强对交流人员的日常管理。
生活上要关心,工作上要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既要压担子,又要加强指导,确保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交流人员要珍惜机会、虚心学习、勤于思考,努力完成交流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使自己真正得到锻炼和提高;
同时要注意与交流单位、原单位进行沟通,及时汇报本人交流期间表现和体会。
第十七条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必须遵守交流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第十八条交流人员交流期间人事关系不变;
仍由原单位支付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同时按原单位出差补助标准支付交流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交流结束,交流人员要上交书面总结或学术论文,由交流单位签署综合鉴定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原单位,作为今后培养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交流人员交流期满,统一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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