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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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3)。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维修资金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报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该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
未约定的,视作开发建设单位同意将该房屋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四、本通知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业主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五、本通知于2011年月日起施行。
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电话:
83636550)。
附件:
1.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2.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3.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楼盘名称:
开发建设单位:
楼盘地址:
序号
幢号
房号
建筑面积(㎡)
交存标准
交存金额
合计
住宅:
非住宅:
(管理中心盖章)
时间:
年月日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注意事项:
1.申请预售许可证前,本表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面积填写,并附测绘成果。
2.现楼销售的,本表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并附测绘成果。
附件2
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书
(开发建设单位):
经核定,贵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坐落于,建筑物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
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 角 分。
请持本通知书在15日内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按门牌号分解到户。
(管理中心盖章)
二〇一一年月日
附件3
确认书
经确认,贵单位开发建设的小区第期第幢
物业项目:
坐落于,建筑物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
已于年月日足额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分。
抄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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