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651618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37.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

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

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

基本要求有:

1.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

2.制剂及其成份的研究应充分,结果应明确,安全性良好。

3.制剂及其成份具有法定质量标准,质量可控、稳定。

4.用法用量、疗程明确,疗效确切。

5.药品适应症应符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适于自我药疗。

6.如涉及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应有明确的用药指示。

7.给药途径、剂型、剂量、规格、用药时间、贮存、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特性均适于自我药疗需求。

三、安全性评价

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

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

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

(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

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1.药理和毒理研究评价

(1)化学药品评价的基本要求: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排泄和代谢明确。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

各成份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

1)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

3)无蓄积中毒。

(2)中成药评价的基本要求:

中成药处方中药材品种明确,来源清晰。

1)处方配伍合理,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

3)不含重金属成份,无蓄积中毒。

2.临床不良反应研究评价

评价基本要求:

药品及各成份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

1)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2)无严重不良反应;

或虽有罕见A型不良反应、极罕见的B型不良反应,但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并且相对使用人群的获益而言风险尚可接受。

3)不良反应多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

4)需考虑不正确用法用量下所致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

3.依赖性研究评价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

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依赖性。

4.化学药品的药物耐受性研究评价

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

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他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

5.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评价

与其他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

1)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

2)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评价

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

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判断

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

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自我监护,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2.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

用药期间通常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进行复杂的剂量调整。

1)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2)患者用药不需要其他特殊专业器具。

3)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

4)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

(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评价

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相对安全的:

1.误用无严重后果,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小;

2.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

且上述后果相对于获益而言属可接受的风险。

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

1.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

1)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地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

2)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

3)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

2.误用的后果研究

1)药理和毒理研究;

2)不良事件研究。

四、有效性评价

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标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

除用于日常营养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等外,非处方药的有效性应具有如下特点:

1.用药对象明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确。

2.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

3.用法用量明确。

4.不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辅助治疗药品除外)。

5.疗效确切。

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附件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

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自我监护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一、常见疾病和症状

1.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自我判断;

2.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3.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且不易误诊;

4.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

6.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8.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二、复发性疾病

1.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

2.发生率较高;

3.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

4.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

6.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

8.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9.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三、慢性病

1.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

2.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

3.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

4.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

5.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

6.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

7.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

四、其他

1.日常营养补充;

2.戒烟;

3.避孕;

4.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

5.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附件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一、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

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1.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

1.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

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的毒性为首要依据)。

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

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5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

2.毒性药材的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2.1大毒:

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的药材;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的药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

2.2有毒:

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2.3小毒:

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的药材;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小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微毒”的亦列入“小毒”药材)

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