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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Word格式.docx

1、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二、基本原则与要求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基本要求有:1. 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2. 制剂及其成份的研究应充分,结果应明确,安全性良好。3. 制剂及其成份具有法定质量标准,质量可控、稳定。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疗效确切。5. 药品适应症应符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适于自我药疗。6. 如涉及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用药,应有明确的用药指示。7. 给药途径、剂型、

2、剂量、规格、用药时间、贮存、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特性均适于自我药疗需求。三、安全性评价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1. 药理和毒理研究评价(1)化学药品评价的基本要求: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清楚,吸收、分布、排泄和代谢明确。药品及其各成份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各成份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1)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

3、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2)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3)无蓄积中毒。(2)中成药评价的基本要求:中成药处方中药材品种明确,来源清晰。1)处方配伍合理,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3)不含重金属成份,无蓄积中毒。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评价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份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1)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2) 无严重不良反应;或虽有罕见A型不良反应、极罕见的B型不良反应,但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并且相对使用人群的获益而言风险尚可接受。3) 不良反应多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4) 需考虑不正确用法用量下所致严重不良事件的风险。3. 依赖性研究评价药品及其各成份的依

4、赖性研究清楚、明确。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产生依赖性。4. 化学药品的药物耐受性研究评价药品及其各成份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他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5. 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评价与其他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1)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2)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品安全性评价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判断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应

5、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自我监护,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用药期间通常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进行复杂的剂量调整。1) 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2) 患者用药不需要其他特殊专业器具。3) 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4) 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评价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相对安全的:1. 误用无严重后果,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小

6、;2. 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 且上述后果相对于获益而言属可接受的风险。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进行评价: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1)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地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2. 误用的后果研究1) 药理和毒理研究;2) 不良事件研究。四、有效性评价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标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除用于日常营养补充的维生素、矿物质等外,非处方药

7、的有效性应具有如下特点:1. 用药对象明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明确。2. 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3. 用法用量明确。4. 不需要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辅助治疗药品除外)。5. 疗效确切。用药后的效果明显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附件2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自我监护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一、常见疾病和症状1.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自我判断;2. 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3.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且不易误诊;4. 用药期间

8、,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6. 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8.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二、复发性疾病1. 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2. 发生率较高;3. 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 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6. 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 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8.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9.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三、慢性病

9、1. 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2.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3. 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4.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5. 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6. 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7. 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四、其他1. 日常营养补充;2. 戒烟;3. 避孕;4. 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5. 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附件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一、 目的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

10、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1.毒性药材的界定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

11、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的毒性为首要依据)。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1.5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2. 毒性药材的分类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2.1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1)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的药材。(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的药材。(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2.2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2.3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小毒的药材。(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的药材。(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微毒”的亦列入“小毒”药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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