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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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二条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行政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监督工作;

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集中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4、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申请单位(个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三份资料(省、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个人)各一份)。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五条各款要求准备所需资料,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向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申报;

3、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第七条办理许可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限为二年。

第九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经营范围

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可以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包括废旧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

第十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延续申请表;

2、《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3、经营期内收购、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表和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纪录资料。

4、人员、场地有变化时,需出具变化后的相关资料。

5、《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为二年。

工作时限:

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的延续申请,在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1、《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丧失经营能力的;

3、未按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制度和责任人制度;

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如实登记。

4、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5、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违反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吊销《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并永久取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资格。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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