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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国有房产(未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局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的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公开招租。

国有房产出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房产出租管理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行为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房产的,应当填写《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局审批。

第六条 市国资局根据拟出租国有房产单位上报的相关资料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立有关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其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与承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应当将有关资料报市国资局备案,并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过程中有关租金等问题;

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转租的,由出租单位收回房产或者责令其改正;

合同到期后,出租单位应当收回房产;

收回的房产需要出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转租房产需要收回或者租赁合同已到期,而承租方拒绝退还房产的,由出租单位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出租国有房产的,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租。

国有房产因性质特殊或者有特别用途不能公开招租的,应当由其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局会同市监察局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国有房产的,由出租单位将出租房产相关资料以及《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有房产的对外招租。

第十二条 招租成功后,出租单位和承租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报送其主管部门及市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做好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房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收取,并依法进行纳税。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二)在实施公开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有关信息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以消费方式、以物交易等抵交租金的不正当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明原因的低租金现象;

(五)是否存在隐瞒、少报或虚报收入,逃避国家税收和故意规避行政监管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产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局应当对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房产出租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7—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

元 面积单位:

平方米

序号

资产名称

坐落位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建筑面积

申请出租面积

已出租

面积

房产证号

 

合     计

出租理由及方案: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局审核意见:

国资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60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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