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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动力部所有成员和焦化厂机电负责人及机电业务员

  第五条 利民煤焦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公司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管理焦化厂管式炉运行情况,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加热炉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利民煤焦公司焦化厂管式炉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焦化厂是利民公司管式炉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加热炉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管式炉管理规定、管理细则及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管式炉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

(三)定期分析管式炉的状况及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参与或组织管式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修、技术改造、更新及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焦化厂制定管式炉操作法及工艺指标,保证管式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满足生产过程需要。

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定期对燃料油(气)进行品质分析,建立台账,保证燃料油(气)的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三)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

燃油(气)、蒸汽系统压力要稳定;

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第八条 技术和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燃料油(气)的准确计量,定期统计汇总,把提高管式炉热效率、节能降耗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技术和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应积极为管式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条件。

第十条 按键环管理部门和焦化厂负责管式炉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取证。

第十一条 按键环部门负责管式炉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管式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管式炉的操作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检修维修单位应按使用单位要求,对管式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发现的故障及时处理,保证管式炉在良好工况下运行。

第3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管式炉的运行应能满足本装置生产运行周期的要求。

第十五条 焦化厂应重视管式炉的节能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提高管式炉的管理、技术、装备和运行水平。

第十六条 管式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

(一)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管式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管式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气化炉的热效率应达到92%以上)。

(二)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管式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第十七条 在提高管式炉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要合理控制物料进料温度,确保炉管管壁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各单位应定期对管式炉烟气露点温度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为了节能降耗,管式炉运行应控制以下指标:

(一)最终排烟温度一般应不大于170℃。

如燃料含硫量偏离设计值较大,则应进行标定和烟气露点测试,然后确定管式炉合理的烟气排放温度(一般应高于露点温度20℃~30℃)。

(二)为了保证燃烧完全,应尽量降低排放烟气中的CO含量,一般应不大于100ppm。

(三)对流室顶部烟气中的氧含量,燃气管式炉应控制在2%~4%;

燃油管式炉应控制在3%~5%。

(四)管式炉的外壁温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环境,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严格控制燃料品质,控制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

(一)应积极采用低NOx燃烧器,以减少排放烟气中的NOx含量。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减少排放烟气中的SO2、SO3等硫化物含量和粉尘含量。

燃料气中总硫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燃料油中总硫含量应不大于1%,固体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00ppm。

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制订计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装置应建立管式炉的基础档案资料(做到一炉一档),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

(1)基础档案资料应包括:

1.管式炉设备台账。

2.全套图纸。

3.管式炉操作法及事故预案。

4.故障、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报告。

5.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见附表)。

6.检修、抢修、技术改造记录及竣工资料。

7.炉管及炉附件检测报告。

(二)运行记录应包括:

1.工艺操作运行记录。

2.维修检查记录。

3.燃料含硫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管式炉操作人员进行管式炉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 管式炉必须安装热电偶、负压表和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每台管式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烟气取样点的要求见附录1)

第二十四条 对管式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应定期进行品质分析,建立台账,并每月报送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管式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和雾化蒸汽应进行计量,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控制系统,逐步实现管式炉的燃烧状况自动控制。

在已采用DCS控制的生产装置中,DCS应能显示管式炉的热效率值。

第二十七条管式炉的保护、联锁应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法及管式炉工艺指标,保证管式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过低负荷一般指低于设计负荷的60%)。

第二十九条 管式炉因特殊原因进行特护运行时,应制定特护方案,并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执行。

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加强管式炉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1)生产装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每日至少对本装置管辖范围内管式炉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

2.2.每周应对管式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

每月应编写本装置管式炉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做到:

1.精心操作,保持管式炉良好的运行状态。

要加强三门一板(油门、汽门、风门,烟道挡板)的调节,保证炉膛明亮不浑浊,避免燃烧器火焰过长、过大、冒烟,严禁舔管。

要尽量保持多火嘴齐火焰,维持高效运行。

2.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巡回检查:

(1)每1h~2h检查一次余热回收系统的引风机、鼓风机、燃烧器、燃料油(气)及蒸汽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燃烧器有无结焦、堵塞、漏油现象,长明灯是否正常点燃;

油枪、瓦斯枪应定期清洗、保养,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备用的燃烧器应关闭风门、汽门;

停用半年以上的油枪、瓦斯枪应拆下清洗保存。

(2)每1h~2h检查一次管式炉进出料系统,包括流控、分支流控、压控及流量、压力、温度的一次指示是否正常,随时注意检查有无偏流。

情况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每班检查灭火蒸汽系统。

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防止漏风。

检查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是否超温。

(4)每班检查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烧、开裂、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检查炉内壁衬里有无脱落,炉内构件有无异常,仪表监测系统是否正。

(5)每班检查燃烧器调风系统、风门挡板、烟道挡板是否灵活好用。

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处理。

(6)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应根据燃料种类和积灰情况定期进行吹灰。

应定期检查吹灰器有无故障,是否灵活好用。

使用蒸汽吹灰器的,吹灰前须先排除蒸汽凝结水。

(7)每天应检查一次仪表完好情况。

每季度至少应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检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定结果应报生产装置备案。

第三十一条 管式炉的开停工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执行。

装置开停工前必须制定详细严谨的开停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

停工时特别要注意防止硫化物在对流室内自燃,防止连多硫酸造成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应力腐蚀开裂。

第五章检修维修

第三十二条 管式炉的检维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2004)执行。

第三十三条 应加强管式炉的日常维修,特别是对鼓风机、引风机、烟道挡板、吹灰器等附件的维修。

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排除故障,不得影响管式炉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维护和停工检查、检测的结果,编制管式炉检修计划,不过修,不失修。

第三十五条 每次大检修停工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负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第三十六条 停炉检修时,必须进行辐射炉管的检查检测,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测项目,落实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外观检查及测量。

(2)测厚及硬度测量。

(3)表面金相检测。

(4)超声波检测、焊缝X射线拍片检测或其它无损检测。

(5)炉管表面垢物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转化炉辐射室离心浇注炉管停工时应做到:

(一)装卸催化剂时不得敲击炉管。

(二)定期进行炉管的超声波检测,并及时对炉管进行安全评估或更换。

(三)对辐射炉管伸出炉膛外的部分应适当保温,以避免造成应力腐蚀损伤。

第三十八条 检修完的项目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严格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燃油的管式炉在停工检修期间应安排辐射炉管清灰。

对流炉管应视积灰程度,决定是否清灰和清灰方法。

烧燃料气的管式炉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清灰。

第四十条 凡新做或修补的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均应按相应的烘

炉曲线进行烘炉。

烘炉期间,炉管内应通入所允许的介质加以保护。

第6章烟气取样点要求

  

(一)烟气取样点位置的设置

1.辐射室──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辐射室的多室加热炉,每个辐射室的相应位置应安装烟气取样点,以便检查各室供风是否相同,单室可不装;

2.进对流室前──利用此点检验供给燃烧所需空气量的实际情况,控制燃烧器用风量(辐射室已设置取样点的,可以共用);

3.出对流室后──利用此点的过剩空气系数计算加热炉的热效率,并检验对流室的漏风情况;

4.采用余热回收系统时,应在空气预热器或余热锅炉前后均装设烟气取样点,利用空气预热器后的烟气温度计算加热炉热效率;

5.露点温度取样点设置在最后一级受热面出口,对于无余热回收系统的加热炉应设在对流室出口,采用余热回收系统的加热炉设在空气预热器或余热锅炉出口。

(二)测孔大小

1.烟气取样点孔径不小于20mm。

2.露点温度取样点孔内径不小于40mm。

(三)烟气取样点安装注意事项

1.取样点附近不能有漏风。

2.取样点应尽可能选在烟道的最窄处,应在该处有较高的烟气流速,促使燃烧产物充分混合。

3.取样点最好伸至烟气流通截面的中部,有困难时,伸入长度不应少于500mm,多点取样可以减少测量误差。

4.控制燃烧的取样点不应放在出对流室以后;

测定热效率的取样点应放在烟囱内非涡流区,即不应设在转向区域。

5.对于宽截面烟道,应设置多点取样设施,或采用单管伸缩式取样法

第7章检查与考核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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