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管理集团项目开发合同管理叶予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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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管理集团项目开发合同管理叶予舜

酒店管理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管理——集团项目开发合同管理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基础处理工程分公司(简称:

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包合同,是指为工程施工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分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工程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行使分包合同管理的领导职责,对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四条公司经营部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分包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主管生产经营)为副组长,经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机电物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包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分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并应明确相关部门归口分包合同管理。

第六条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经营部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本单位在建项目限额以上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评审、报批和备案工作;

3.负责审批所属项目部工程施工分包计划;

4.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施情况;

5.定期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报送分包合同相关报表。

6.协调项目部与分包主体之间合同纠纷;

(二)综合部(人事部)

1.对本单位使用的分包方进行评审,发布本单位《合格分包方名册》和《禁止使用分包方名册》,向公司推荐合格分包方;

2.监督和检查分包方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定期收集分包方资源使用相关信息;

3.参与工程经营部门组织的分包合同评审。

(三)设备安全、技术质量部

1.参与分包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分包主体进行筛选审定。

2.收集分包方资源使用相关信息,确定二到三家后选人。

(四)审计、财务部

1.参与分包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分包方资质,信用度进行审定。

(五)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行使与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相关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分包合同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检查;

2.组织编制工程施工分包计划,及分包方选择计划,(至少二家至三家)和分包方相关信息资料,并上报公司审批;

3.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分包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工程施工分包计划;

4.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日常管理,分包合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5.负责监督分包方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6.负责向公司报送工程施工分包资料,对工程施工分包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在项目规划大纲的基础上,依据工程特点制订工程施工分包计划,用以指导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工程施工分包计划应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从总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用分包方。

如需要引进新的分包方,项目部应组织对分包方进行实地考察,做好考察评价记录,经自评合格后报公司,经评审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选用。

第一十条注册登记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承担项目所需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人力资源配备情况、技术装备和近三年业绩证明。

其中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应查看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保存年检合格的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保存原件。

第一十一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工程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协商方式进行。

第一十二条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单价承包合同。

第一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时,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

采用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时,分包单价必须经项目经理、副经理、和经营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分包单价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会议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上述参与人员必须在相关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

分包合同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主合同相应单价,特殊情况下应有详细的测算说明。

第一十四条项目部应参照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公司工程实际情况,起草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一十五条分包合同起草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然后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分包合同。

第一十六条项目部应遵从以下原则,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

(一)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合同草案的评审意见为依据进行分包合同谈判;

(二)分包合同谈判过程,项目部必须有三人以上参加,禁止私下谈判或交易;

(三)分包合同谈判的各种资料,谈判会议记录等必须妥善保存,项目部所有参与谈判人员必须在相关原始记录上亲笔签名。

第一十七条项目部应根据谈判情况修订分包合同,按照合同会签程序组织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部领导进行会签,并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报批。

工程分包1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20万元以下由项目经理审批;工程分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劳务分包20万元以上,由分公司经营部门评审及审批。

工程分包200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评审及报批。

第一十八条项目部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并且获得批准后,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分包方正式签订合同。

签约双方必须盖单位合同公章或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代替。

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的必须是公司经理书面授权的固定代表人,其他人不得代签分包合同。

分包方的签约人必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一十九条除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须经业主认可。

第二十条严禁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有:

工程整体转包、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方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附带劳务花名册,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项目部应在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分公司经营部,其中以总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的分包合同还应向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分包合同清单和分包合同电子版。

地方政府部门有备案规定的,应按规定报其备案;主合同要求分包合同向业主、监理备案的,应向业主、监理备案。

合同终止时,项目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备案部门。

第四章分包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生效之后,项目部方能允许分包方实际履行合同,应严禁与分包方不签合同或先干后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分包方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

(一)与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要求,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二)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三)分公司及项目部与施工分包相关的制度与规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方的资源投入进行检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强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协调,对出现的外部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延误工期,予以警告后仍无力补救而有可能导致总体工期拖后的,应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签订质量责任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分包方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报请项目部组织复检;项目部对分包方负责施工的产品,应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分包方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和处置,对重复出现不合格品的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及环保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建立各项安全及环保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落实到位;分包方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施工安全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项目部,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求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为所属的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分包方必须对其采购的材料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书和检验合格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项目部的物资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后,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项目部对分包方材料领用实行限额发料制度,特别是供应价低于市场价的材料更要严格控制;分包方领料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三十条分包方的设备管理应纳入项目部自有设备管理的范畴,在设备管理、施工调度、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设备,适用于自有设备的管理办法;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购买设备险;设备退场时,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清除设备上的公司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责任、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及其它要求,对于分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依法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明确分包完成实物量计量的主管责任人和主管责任部门,所有签证单均需有二个以上职能部门(其中必须有质量管理部门)签字和主管责任人签字才能办理结算;所有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分包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必须当月申请验收,当月办理签证,由于分包方的原因当月未办理签证的,下月一律不予认可,坚决杜绝“写回忆录”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四条办理分包结算时,应以分包合同中明确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如发生变更,应以变更项目单价审批表作为依据,在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办理结算。

第三十五条分包方完成主体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应控制在设计量或监理、业主有效签证量范围内,合同管理部门根据监理、业主审定量及实际情况,有权对已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核减,未经合同管理人员审核签证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签证应实行“首签负责制”,以加强首签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结算,并应在相应项目对业主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建立分包方结算台帐和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帐,并逐月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条分包方办理完工结算时,应提供《完工价款结算书》,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项目部财务付款必须以分包方结算书为依据,严禁超前支付。

第四十一条分包方结算、领款签字必须是分包合同签订人,财务转账应是分包方账户,严禁转委托进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分包方结算书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保管,结算书附件由合同管理部门妥善保管,其他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资料应在本部门备份存档。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包合同的相关资料,按分公司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属于主合同要求的部分随竣工资料向业主移交。

第四十四条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应根据分包合同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分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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