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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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罪辩护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假设应当追究犯罪,也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一个罪名判处,也不是定三个罪名判处。

一、“征地补偿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赋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全体被侵权农民的权利

(一)被告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全体农民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至今征地补偿费分文未付,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二)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权利,是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行为,是刑法、刑诉法规定应当予以褒奖的行为;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刑法、刑诉法保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被侵权农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正确适用法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15日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二、侦查卷载明的给被征地农民每年每亩双800斤粮食的事实证明,是建设单位违法“以租代征”占地,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发文禁止

宁晋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关于308国道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按每年双八百,再一次证明了“以租代征”的违法事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四项规定:

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号)第五条规定“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规违法问题全面进行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庭审查明被害人存在未实施征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行开工建设违法的事实

(一)法律规定被害人进行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被害人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违法

经过信息公开得知:

被害人未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被害人不具备项目施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2016年10月28日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给张连生妻子的《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308线国道邢台区域内的开工(施工)许可证、308线国道新和县段开工(施工)许可证,查无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要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四、侦查卷中新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字[2016]第21号、21-1号、21-2号三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能阻止被害人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被告人阻止被害人建设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16年8月23日新河县国土资源局答复张连生妻子孙梅双称“308国道占地目前需要省市统一增加用地规模和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待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后按规定进行征地补偿。

”张连生妻子孙梅双举报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国土字[2016]第21号),责令施工单位被害人“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侦查卷中有三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分别为新国土字[2016]第21号、第21-1号、第21-2号

五、被害人中标308国道施工,是违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司法建议书让监督部门查处

对外招标单位是“邢台市公路工程管理处”与被害人“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同属于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是同一个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被害人邢台市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应当予以查处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处渎职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出具司法建议书,查处被害人的违法行为

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明确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又有所抬头。

这种情况扰乱土地管理秩序,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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